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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众兴矿业集团绿之美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1-15

  铁市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市众兴矿业集团绿之美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007591269011

  地址/住址:铁岭经济开发区八家子分场

  我局于20249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9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到绿之美石料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水喷淋系统),可以正常工作。传送带下面堆放的5毫米以下石料约20吨未苫盖,另外堆放5毫米石料约1000吨,苫盖网已老化破损,存在物料未苫盖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6日,到达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

  2、2024年9月19日,制作询问笔录及勘验笔录。调取相关佐证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11%至-20%)本案属于微型企业取值-10%;(对环境影响程度: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效果不佳的的1%-20%,本案取值10%);(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本案取值10%,(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铁市环罚字[2004]第05-03号,2024年2月2日处罚2万元);(整改情况:全面改正违法行为的0%,本案取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本案取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20%),本案产生舆情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取值10%]×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2万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