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 TIELIN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国威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1-15

  铁市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辽宁国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淑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00661214938B

  地址/住址:铁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7

  我局于20243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月14日,开发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辽宁国威食品有限公司西墙排水井出水异常。水中有大量白色泡沫并且色度发白,污水排入高新区管网。辽宁省驻铁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企业排水井出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905毫克/升,超排放标准1.01倍,氨氮153毫克/升,超标4.1倍,总氮197毫克/升,超标2.94倍。该企业实际经营者王国威全程陪同,确认现场采样过程及采样地点,无异议。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辽铁环监水字(废水)2024J041-027)显示,经监测,化学需氧量905毫克每升超排放标准1.01倍,氨氮153毫克每升超标4.1倍,总的197毫克每升超标2.94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

  4.监测报告(辽铁环监水字(废水)2024J041-027。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54)》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超标二倍以上11%-20%,依据监测报告,三项重要污染物指标分别超标1.1、2.9和4.1倍,建议中线取值15%;

  2.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登记表;裁量百分值为1%-5%。该单位排放豆制品加工废水,日排放约100吨,建议取中线取值3%。

  3.一年内违法次数:经调查该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裁量百分值为5%。

  4.整改情况方面:复查时该单位已正常排放污水,水在线设备显示达标排放。已停止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0%。

  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

  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该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未造成社会影响,该单位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未造成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0%。

  从轻、减轻处罚:该企业有工人70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3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