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27
铁市环罚〔2024〕9号
姓名:张再君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7-1号1-4-1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再君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5日9时,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镇养马堡村的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院内厂区北侧建有1座600平方米生产车间,车间内建成一条掺混肥生产线,具备生产条件,厂区东侧建有1座2200平方米的原辅料及产品库房,库房内现堆存原辅料尿素约100吨、钾肥约100吨、代理的复合肥约60吨。经现场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再君得知,该公司自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厂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2024年11月21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及实际管理人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厂区完成建设、生产设施建设及库房内堆存原辅料、产出产品存放的实际情况。
5.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土地使用证明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租用的厂区用地面积和土地用途情况。
6.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了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的实际情况。
7.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8.2024年11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再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铁岭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张再君作为企业直接责任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11号)告知张再君本人陈述申辩权。张再君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9日对张再君下达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11号)为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规定,裁量要素中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其中违法行为类型按照5%判定,违法行为程度按照5%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按照15%判定,整改情况方面按照8%判定,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按照0%判定,同时考虑经济承受度按照-15%判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3%,最终综合裁量为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为18%(33%-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我局决定对张再君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张再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