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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俭系铁岭县新台子镇井宽生猪屠宰点经营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7 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27

  铁市环罚〔20247

  当事人名称:芦俭系铁岭县新台子镇井宽生猪屠宰点经营者

  经营者:芦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1MA0UY7AY0H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

  2024年9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屠宰间内有6人正在进行生猪屠宰、分割作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屠宰废水排入厂区北侧闲置车间内的沉淀池,利用水泵和胶皮管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顺东墙下方开凿的窟窿排入厂外泄洪渠内,最终汇入西小河。经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现场对正在排放的屠宰废水现场采样后,于2024年9月9日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4第(067)号)显示,铁岭县新台子镇井宽生猪屠宰点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526mg/L,超标9.52倍,氨氮125mg/L,超标14.625倍,总氮168mg/L,超标10.2倍,总磷18.5mg/L,超标36倍。你单位在明知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近10天沉淀池内水泵损坏,屠宰废水无法外运处理的情况,擅自将屠宰废水利用水泵和胶皮管排至厂外泄洪渠内。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井宽生猪屠宰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产生的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井宽生猪屠宰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

  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井宽生猪屠宰点正常生产,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

  5.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沈北分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屠宰点外排的屠宰废水进行现场样品采集,并出具监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4第(067)号),证明了该屠宰点排放的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行为。

  6.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井宽生猪屠宰点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井宽生猪屠宰点经营者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9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10月17日,铁岭县新台子镇井宽生猪屠宰点经营者芦俭以拟做出的22万元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为由,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经研究决定,对铁岭县新台子镇井宽生猪屠宰点经营者芦俭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进行复核。

  2024年10月2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经营者芦俭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进行复核,认定在本次处罚中,罚款金额的确定符合法规要求,并未超出且在合理范围内,并无不当。同时,综合考虑该屠宰点解决2名聋哑残疾人就业及经营者芦俭本人身体状况,经济承受度可从原裁量值-15%调整至-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裁量要素中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按照18%判定;废水类别属一般工业废水按照8%判定;日排放量10吨以下按照3%判定;违法频次方面首次违法按照5%判定;整改情况按照3%判定;配合执法检查按照0%判定;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按照0%判定,同时考虑经济承受度按照-20%判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