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21
铁市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沈川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P53M72K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辛家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4日,在运输废灰渣过程中,将废灰渣擅自倾倒至清河区杨木林子乡曹家沟路边,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在调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7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4〕号),7月19日经复查,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倾倒固废3吨以上(4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10%)不配合检查(8%),造成一定社会影响(10%)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5%)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孙怀强电话:79890047
地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邮政编码:112608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