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1-21
铁市环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辽宁银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叶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737775195
地址: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8
我局于2024年8月6、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处于建设阶段,没有污染物产生,已经主动停止建设,总投资额3050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发改备案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9条不予处罚情节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单位为防止更大的危害,能够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积极补办环评手续,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第18条,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立即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