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27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组织实施的“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023年12月2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3]04-066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年1月10日现场复查时仍在施工,违法行为未改正。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1》进行裁量:
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判定标准值为7.5%;
2.建设生产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3.是否及时整改,拒不停止建设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存在信访投诉和舆情,其判定标准值为10%。
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27.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标准为0,根据国家《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0。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7.5%)基础上无裁量幅度调整,总计百分值为27.5%。裁量系数为:5%×27.5%=1.375%,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59.83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总投资额4351.2722万元×1.375%)。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决定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捌仟叁佰元。
目前,该单位已经缴纳罚款,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三、案例启示
建设项目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确定项目的投资额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可研报告或者环评中的投资额并不准确。一般情况下,可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进行下一步工作。同时,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评估工作时间应该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