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16
当事人名称:昌图龙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692672309Q
地址:昌图县昌图镇满井村102废弃公路
我局于2024年4月21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开始利用安检合格报告遮盖尾气合格报告的方式,使660辆车辆未经尾气排放检测通过车辆年审,违法所得75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昌图龙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郭成海、黄玉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自述书1份,情况说明2份,铁岭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与安监平台比对照片40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方式的照片3张、未经尾气排放检测车辆明细1份等证据为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的金额,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序号46相关内容。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裁量-20%;违法行为类型取第三阶次50%(虚假报告3次以上);违法频次取第一阶次5%(一年内首次违法);是否配合执法检查0%(能够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0%(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破换和社会影响)。50万×(50%+5%-20%)=17.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伍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易宏卫、刘冠麟 电 话:79890017
地 址:铁岭市金沙江路46号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