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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铁岭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7-26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铁岭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铁岭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在线数据显示2024年1月26日21时起,连续出现出水数据超过污水排放标准,且27日、28日、29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氨氮、总氮日均值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经铁岭县分局24小时连续采样检测混合水样COD252mg/L,氨氮33.5mg/L,总氮64.4mg/L,以上3项指标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造成此次出水超标原因为接收到上游管网进入的高浓度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事件发生后,铁南污水厂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加快工艺恢复进程,包括更换活性污泥、租赁应急设备、更换维修设备、增大加药量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与优化发展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严厉打击恶意违法与全面实施企业帮扶并行等原则,“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这种“有温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