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