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 TIELIN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市国资委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国资委 时间:2024-03-29

  2023年以来,市国资委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努力提升依法监管、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本年度报告旨在总结市国资委法治建设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的工作计划。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市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委主要领导定期召开委党委会和专题会,多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并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为市国资委依法行政提供了领导和组织的保障。

  (二)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年初市国资系统参加由国务院国资委举办的新公司法修订专题培训会议。培训旨在认真学习贯彻新《公司法》,持续深化法治国企建设,不断提升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培训特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同志王翔授课王翔以《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与制度变革》为题,重点围绕新《公司法》修订总体评估、新《公司法》总则、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与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设计、控制股东和管理者的义务与问责等八个部分详细讲授。授课既有理论阐述、也有案例分析,主题鲜明、实战性强,系统生动地解读了《公司法》修订的热点、焦点、重点,为我市国资系统参培人员能够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把握、理解、运用《公司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方法指引。

  (三)遵守重大决策程序,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履行了决策调研论证、方案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开等必经程序,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国资监管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委机关依规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在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企业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研究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积极征求委法律顾问意见

  二、依法履行情况

  (一)推进国资监管方式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权责事项,结合打造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机制,赋予企业更多的人事管理和混改审批等权限;制定《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涵盖资产负债管理、新设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加快实施市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挂图作战,逐项清零。

  (二)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公司律师制度建设。调整充实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智库,为国有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同时指导企业选聘法律顾问,推动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遵循法律依据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所出资企业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企业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积极为办事人员答疑解惑,进一步规范优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清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制度文件,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三、加强重大事项公开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备案工作,做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指导性。

  (二)坚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规范程序管理,以公开促规范、促落实、促服务。

  (三)推进“阳光国企”平台建设。对企业集团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标准为按照每年各企业注册职工月活跃度综合排名。同时,在保证公开事项信息质量的前提下,评价12项36类公开事项上传数量情况。此外,评价领导信箱、信箱处理、企业献策、采纳数量、献策金点子数量。

  四、存在问题

  机关及企业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法律政策把握不准,现学现用,有临时抱佛脚现象,在办事过程中程序模糊,解释问题含糊,造成耽误时间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强化制度建设,精简优化权责清单,严格依法依规决策,依法提升国资监管水平;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领域管理,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牢固树立“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等理念,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加大力度推行公司律师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充实完善专业法务人员,增加专职法律顾问人数和比例;指导企业做好公司律师人才培养,探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市场化选聘机制。

  (三)拓宽普法创新渠道。深入和拓展“法律进企业”的活动内涵,针对受众心理,拓宽普法渠道,发挥国有企业优势,拓展宣传阵地。积极与市委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广电媒体等单位密切配合,面向企业,社区,服务受众,与普法对象面对面交流互动,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