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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工信局 时间:2023-09-20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10日 不收费
2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3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4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0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11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不收费
12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军工安全和民爆科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25条,2010年2月20日施行。) 法人 不收费
13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与消费品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相关的食盐及原材料;(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6个月 不收费
15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电力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6个月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