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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信息名称: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9-29
  • 发布日期:2024-11-18
  • 文号:铁自然资发[2024]8号

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11-18 10:39:49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为摸清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服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更好支撑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所有者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草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现将《铁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铁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49月29日

  附件

  铁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落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70)要求,结合铁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两统一”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切实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到20265月,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资产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资产清查成果不作为部门管理边界划分依据。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作为首要目标,着力解决资产底数不清的问题;着眼资产管理和履行所有者职责需求,立足现实理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

  坚持系统谋划、有所侧重。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整体谋划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6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结合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特点,分门别类突出重点——以利用为主的,兼顾摸清资产底数和理清使用权状况;以保护为主的,侧重摸清底数情况;专项清查储备土地等未明确使用权人建设用地、市级管理优势矿种情况。

  坚持融合已有、查漏补缺。利用已有成果开展资产清查,充分融合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审批供应等成果,查清实物量;在估价、核算等成果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空间化的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核算经济价值。

  坚持因地制宜、服务应用。加大清查成果应用,为2026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二、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6类自然资源资产。

  (一)查清实物量。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分等定级、水资源公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核算价值量。配合国家和省收集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按照统一的基准时点更新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形成价格空间化成果,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价值量图层。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基础上,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市县两级的主要任务

  (一)市级主要任务

  1.组织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2.配合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开展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

  3.开展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4.开展市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并将成果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5.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建立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二)县级主要任务

  1.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本行政区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2.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以及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其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实物量成果核算价值量。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3.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4.开展县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5.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四、基准时点和时间安排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20231231日。整个清查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20249月)9月初,印发全市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与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查清实物量和核算价值量(20249-20265月):20255月底前,完成全民所有未利用地、5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测算和农用地、建设用地、矿产、森林、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更新和完善。完成基准时点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20265月底前,将实物量和价值量基准时点更新至20251231日。

  (三)理清使用权状况(20249-202511月)根据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进展,持续开展使用权清查,202511月底前,基本理清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

  (四)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49-202511月)持续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5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11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

  (五)核查质检入库(20256-20265月)开展全过程质量复检,迎接上级阶段性清查成果核查。202510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省级核查质检、汇交入库工作,20264月底前,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省级核查质检、汇交入库工作。

  五、技术方法

  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规定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范围、方法、价格体系建设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一)土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套合分等定级、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等成果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养殖坑塘等已建立资产清查价格的土地资源资产,需收集最新的建设用地、园地等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和价格信号样点,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对未利用地资源资产,部层面收集典型案例,确定方法并测算未利用地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各县(市)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根据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基本信息,提取国有宗地和相关属性信息,补充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利用状况、合同价款等使用权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二)矿产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提取有储量的固体矿产资源和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和中心点坐标(计算坐标),形成要素层;将储量数据库中相关属性字段通过油气田编码、矿区编号挂接至对应要素层,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已建立价格体系的矿产,收集2020年后矿山企业财务数据,开展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更新,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空间化成果。对于尚未建立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的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结合各地优势矿种分类开展测算:一是具有大中型生产矿山且资料收集完整的矿种,采用净现值法测算或更新;二是只有小型生产矿山的矿种,优先采用净现值法测算,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进行测算;三是没有生产矿山的矿种,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或收入比例法进行测算,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矢量成果。各级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需清查的矿种,叠加对应矿种的矿产资源实物量图层和资产清查价格矢量,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对于有采矿权范围的矿业权,从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矿业权管理部门行政记录)中提取矿业权范围和中心点坐标;对于缺少采矿权范围信息的矿业权,以矿业权所在的最小行政单元(如:村镇、县区)中心点作为矿业权坐标,形成要素层,根据许可证编码挂接矿业权人、开采方式、开发利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三)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部局共同审定的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和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叠加全国林地和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成果,将林地等级、草地等级、林分因子等信息挂接到对应地类图斑,查清实物属性信息,形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通过收集已经公示的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和2020年后的森林、草原交易价格信号,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各县(市)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森林、草原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四)水资源资产

  以省级行政区划为清查单元,利用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结合水资源公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成果,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状况等信息。市、县不涉及具体业务。

  (五)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1.实物量清查。提取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储备土地和由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其他土地资产信息,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图层。若地块拐点坐标缺失,可通过内业勾绘的方法确定地块坐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重新勘测定界的方式确定地块坐标。

  2.价值量核算。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结合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使用修正法测算资产清查价格,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土地,依据成本法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价值量图层。

  六、质量管理与数据安全

  (一)建立健全数据管理机制。各地区应严抓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建立逐级检查机制,形成成果质量核查报告,确保数据完整、规范、真实和准确。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采取县级自检、地市级预检、省级复检,最终由国家核查与质检的分级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最终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

  (二)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过程质量核查、成果质量核查与质检。过程质量核查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重点对各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流程、问题处理、重要过程成果和数据库标准规范等进行质量检查与监督。

  (三)注意数据保密与安全。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公开前按机密级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数据保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到岗到人,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制度。

  七、工作成果和应用更新

  资产清查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标准详见《技术指南》。

  (一)数据成果

  1.资产清查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9)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2.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价格信号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二)文字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检报告》。

  (三)图件成果

  各类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

  (四)数据库成果

  1.地市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2.县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五)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应用和更新机制

  各地区应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和应用。除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应用。同时,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属性信息更新机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自然资源负责权益工作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负责的职责,会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草原资源管理、湿地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资产清查工作。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

  各县()区要参照省、市级清查组织模式,建立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省市县三级清查机构联络畅通,指导有力,扎实做好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1.   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模式,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事权划分原则,将资产清查工作按规定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三)科学组织分工。开发利用部门牵头负责部署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成果、分等定级、基准地价、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成果。确权登记部门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地籍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成果。耕地保护部门提供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矿业权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林草部门提供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成果。

  (四)加强技术支撑。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共享,提高资产清查智能化水平。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选择确定。畅通与省、县之间上下沟通的渠道,对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各地区要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与案例,加强宣传工作。要把握好对外发布信息的“时度效”,加强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

  附件:1.铁岭市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辽宁省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目录(59种)

  附件1

  铁岭市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为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摸清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使用权属性等家底,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打牢基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70)要求,参照省厅模式,市自然资源局决定成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编制《铁岭市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市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全市清查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评估组织全总结验收,及时将清查成果报自然资源

  二、组成人员

  组长:自然资源局局

  副组长:蔡立山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市林草局局长

  安刚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孙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宝宏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邢传凯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庆宝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

  员:张志国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科

  祝海强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科

  自然资源矿管科科

  张敬松自然资源局资金管理科科

  张海岩自然资源局利用科科

  自然资源局资源科科

  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科科

  张越姣自然资源局林改科科

  于长海自然资源局野保科科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利用科。办公室主任由利用科科长张海岩兼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另行发文

  附件2

  辽宁省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

  体系建设目录59种)

矿产资源资产

国家尚未建立资产清查价格的矿产

能源矿产

煤层气1

非金属矿产

(45)

金刚石、菱镁1、滑石1、硼矿1、玉石、硅灰石、萤石1、重晶石、沸石、石膏、方解石、泥炭、膨润土、长石、叶蜡石、含钾砂页岩、含钾岩石、透辉石、泥灰岩、高岭土、陶瓷土、海泡石粘土、辉绿岩、辉长岩、珍珠岩、凝灰岩、片麻岩、耐火粘土、橄榄岩、蛇纹岩、水晶、砂岩、白云岩、石灰岩、石英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页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玄武岩、其它粘土

国家已建立资产清查价格(13种)

1、金1、银1、铁1、锰1、铜1、铅1、锌1、磷1、硫、油页岩、地热、矿泉水

  注:1.表中11为省级负责发证管理的14种矿产资源由省级负责清查表中所涉及矿种(未列亚矿种)为市、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按《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31)划分,由市、县负责清查;对白云岩、大理岩矿种,按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政策执行,涉及省级发证的由市级负责清查。

  2.已建立省级资产清查价格的16矿产,分别为煤、金、银、锰、铁、铜、铅、锌、磷、硫、菱镁、滑石、硼矿、玉石、地热、矿泉水均纳入此次清查范围。

  3.另有石油、天然气、钼矿、晶质石墨4种矿产为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在省市县清查工作范围内,故未列入上表中。

  4.各地可根据开发矿种实际情况及清查结果,予以补充完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