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铁岭市数据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铁岭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采购和生产,依据《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不含无人机影像)。
第三条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目录包括统筹目录和资源目录。列入统筹目录的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资源的数据共享工作,指导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管。
第二章数据获取
第五条市直相关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遥感影像需求计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预算。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采购。
第六条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国防建设、应急保障建设等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依法征用市内商业遥感影像资源。
第七条覆盖全市的通用性强、使用频次高、共性需求大的遥感影像实行统一获取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内影像进行统一获取,加强遥感影像数据产品的加工和处理,促进遥感影像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成果汇交
第九条国家、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铁岭市区域的遥感影像数据,除有特殊约定外,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
第十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目录。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
第十二条遥感影像数据应当纳入铁岭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布遥感影像资源目录,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数据需求,建立遥感影像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中心建设,形成协同高效的卫星应用技术体系,对遥感影像成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六条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涉密数据线上共享,涉密遥感影像数据的提供使用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遥感影像数据,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