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2〕81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32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好参保缴费进校园“白名单”和代收费要求,实现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统称为“学校”)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幼儿)(以下统称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幼儿)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政策,筹资标准执行国家、省文件要求,2026年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大学生可按学制趸缴个人缴费,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
落实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在校学生,按照医疗救助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三、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度实行预缴制,参保学生须一次性缴纳全年个人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确有必要可适当延期;待遇享受期一般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或未连续缴费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流程
(一)宣传发动。医保、教育、税务、人社、卫健等部门密切配合,先以各学校为单位,面向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各学校再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面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参保缴费宣传动员。
(二)参保登记。为给在校学生参保提供便利,须以各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各学校要统一组织按模板(见附件)采集信息,并于每年9月1日前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已在异地参保的在校学生应及时变更为学籍地参保登记,各学校要统一做好信息登记归集,存档备查。
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但被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身份的学生原则上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并享受认定地资助参保待遇,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三)缴纳保费。为了更好服务在校学生缴费,已开通“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供缴费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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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事通APP--社保--铁岭市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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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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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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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APP--社保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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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银行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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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各级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
(四)统计存档。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做好本班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各学校应由专人负责统计全校情况,及时上报属地教育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高校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应根据医保、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针对未参保学生作重点动员,逐一了解核实未参保的具体原因,全面做好统计存档备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肩负着推动党和国家政策落实的重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提高对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推进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
(二)明确具体分工,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要积极配合医保、税务部门,组织、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优化参保缴费管理服务,加强与各学校沟通协调,提供海报、宣传单、一封信等宣传内容,解读参保缴费的政策规定、便民措施和重大意义,引导学生及家长清晰了解参保缴费流程及相关待遇;各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学校及时交互共享参保缴费数据,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精准识别已缴费和未缴费人员名单,及时将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进展反馈各级教育、税务部门,推进精准扩面。各学校要将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责任人,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对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信息归集报送、参保登记与缴费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附件:《XX学校在校学生信息采集表》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教育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XX学校在校学生信息采集表
序号 |
学生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民族 |
年级班级 |
手机号码 |
特殊群体身份 (是/否)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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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群体身份指被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