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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信息名称:关于优化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06-23
  • 发布日期:2025-06-26
  • 文号:铁医保【2025】29号

关于优化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06-26 00:00: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8号)、《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待遇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市域内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保在职职工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80%84%8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同时,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二)取消基本医保各级医疗机构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政策。

  (三)增设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保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8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居民基本医保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65%

  二、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方面,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为市域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2.5倍;报销比例方面,异地转诊就医和异地急诊抢救支付比例低于市域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低于市域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25个百分点。

  三、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便利性,门诊慢特病临时外出就医开通“免申即享”联网直接结算服务;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详见附件

  四、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仅含门诊慢特病、门急诊抢救、门诊高值药品)及住院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含支付基本医保起付标准费用,不含乙类自付部分费用)累计达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执行。

  附件:铁岭市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56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铁岭市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

类别

病种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含未定级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医保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

85

85

85

其他疾病

75

80

85

城乡居民医保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80

80

80

其他疾病

60

65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