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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落实生育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12-20
  • 发布日期:2024-12-27
  • 文号:铁医保[2024]5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育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2-27 00:00:00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要求,现进一步明确我市生育产前检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

  (一)职工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及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居民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超出部分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计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明确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出来源

  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

  本通知自2025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