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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2-06 00:00:00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做好生育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文件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