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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09-08
  • 发布日期:2023-09-11
  • 文号:铁医保〔2023〕48号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9-11 00:00: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2023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及2024年度个人缴费工作

  (一)相关标准

  严格落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年;确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市、县财政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43号)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资助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其他监测范围外人口)给予60%定额资助。具有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资助。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参保动员和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参保缴费渠道,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等待期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2月29日,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90天待遇等待期。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使用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柜面直接缴费,以及银行各电子渠道、辽宁移动办税APP、微信、支付宝、辽事通等方式完成缴费。农村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各地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乡(镇、街)参与的模式,各行政村要设专人负责办理,建立参保缴费信息登记册,代收代缴费款,通过辽事通、裕农通渠道及时代缴入库,同时留存并提供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做到“票款同步”。

  (五)参保扩面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担负起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力实现“全民参保、应保尽保”目标。按照省医保局8月16日最新下发的2023年度参保目标任务完成全年工作。同时,组织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部署会议和在校学生缴费部署会议,聚焦学生、新生儿、流动人口等目标人群,加强与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间数据比对核查,建立工作台账,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有针对地做好参保组织动员工作。围绕全省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全民医保手牵手 医保护航心连心”集中宣传活动要求,深入学校、乡村(社区)、医院等点位,通过“线上+线下”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二、完善门诊保障政策

  (一)普通门诊统筹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50元/年,支付限额500元/年。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80%,支付限额30元/年(含在总限额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单独列支。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全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支付比例65%,其余不变。

  三、加强医药服务管理

  (一)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保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监测工作,特别是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监测,对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药品供应异常信息,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不了的上报市医保局,保障药品供应。

  (二)落实门诊用药“长处方”制度。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督导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患者依据办法开具“长处方”,加快处方顺畅流转,并做好监管考核。

  (三)做好日间病房定点纳入。按照《关于开展铁岭市日间病房治疗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铁医保〔2022〕77号)要求,督促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医疗机构及时申请,市医保中心要依规做好相关纳入工作。

  四、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大力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下沉,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医保基层服务机构中比例。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具备医保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医保服务。推动我市高校医保服务驿站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就近参保渠道。办好医保民生实事,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全面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全面开通4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免申即享”,落实“两城一家”“沈阳都市圈”等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其他

  中国人寿保险铁岭分公司继续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缴费工作可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同步进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