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部1号令),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铁岭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执业行为的管理,特印发《铁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铁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切断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非法利益关联,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行为,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全面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职责分工
(一)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1.安全评价机构对在我市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检查。
2.法定评价项目即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整治内容如下: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
(14)是否存在对被评价的项目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不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问题。
(15)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纸质版从业告知书送至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未备案的各科室不予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于洪江
副组长:王家宏、潘树森、刘明远、李天舒、王国盈、陈亮
成员: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非煤矿山监管科、危化品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行政审批科主要负责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市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办公室主任由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科长夏冰担任。
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是对于机构自查自改不认真,隐瞒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的加重处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形同时追究机构法人、实际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组长)、组员有关责任,视情暂停机构执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师报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职业禁入的处罚。二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达到吊销资质处罚标准的,及时移交省厅规划和科技处;检查发现外省注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辑查核实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通过省厅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应急管理厅(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三是检查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四是市局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地区严肃追责并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对敷衍塞责的单位将通过工作组进驻彻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查,对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将视情通报问责,并纳入全市重点地区“回头看"和督查名单。
(三)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24-72617755手机:18641065533;邮箱:tlsjjdck@163.com),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