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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0元。省及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666.7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4.7元。
三、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5元。省及以上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9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省及以上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省及以上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2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45元,省及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3.75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5元。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省及以上财政按上述补助标准全额安排补助资金。
九、提高入朝民兵民工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6.4元。
十、提高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1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2.5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5.5元。
十一、此次调整所需补助经费,将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市统一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于2020年10月底前发放到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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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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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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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96970 |
因公 |
9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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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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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因战 |
87750 |
因公 |
8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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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8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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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因战 |
77000 |
因公 |
72360 |
|
因病 |
67770 |
|
四级 |
因战 |
63110 |
因公 |
56970 |
|
因病 |
52350 |
|
五级 |
因战 |
49290 |
因公 |
43100 |
|
因病 |
40030 |
|
六级 |
因战 |
38510 |
因公 |
36440 |
|
因病 |
30780 |
|
七级 |
因战 |
29270 |
因公 |
26200 |
|
八级 |
因战 |
18480 |
因公 |
16920 |
|
九级 |
因战 |
15350 |
因公 |
1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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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因战 |
10780 |
因公 |
922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30780 |
26440 |
24870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的原则。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二)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本地优抚对象人员分类、实际生活和健康状况、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抚恤和补助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包括: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入朝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遗属、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按照《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要求,明确各类优抚对象提标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三)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印发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发放。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一、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的原则。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二)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本地优抚对象人员分类、实际生活和健康状况、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抚恤和补助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包括: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入朝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遗属、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按照《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0] 26号)要求,明确各类优抚对象提标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三)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印发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发放。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