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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铁岭水利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铁岭市水利局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1-11-08 15:37:37
  • 发布日期:2022-11-08
  • 文号:铁市水发〔2021〕7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水利局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水利局 时间:2022-11-08 15:37:37

  关于印发铁岭市水利局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铁岭市水利局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水利局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坚持从严审批控源头、从严监管强过程、从严执法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分为规划编制和计划申报、方案审批、采砂权出让、现场监管、采后恢复各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辽河、东辽河、清河水库大坝至入辽河口、省市际间界河以及清河水库、柴河水库以外的河道采砂审批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四条  河道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采砂规划报省水利厅审批,其他河段报市水利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并应当向社会公告。禁采期一般为7月1日—8月31日,禁采期到达前应将采砂机具、管理房等全部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第六条  河道采砂计划每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砂石需求情况拟订,报市水利局初审,省水利厅核批。原则上,仅为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用砂批复计划,采砂计划每年只批复一次。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根据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采区为单位,组织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水利局审批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其中,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要符合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采砂权出让与许可

  第八条  河道采砂权通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出让的地区,可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执行。实行国有公司统一经营的地区,采砂权出让单价参照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测算方法确定,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第九条  碾盘河口以上清河河段、柴河水库坝下至入辽河口、寇河前马市堡大桥至入清河口、凡河102国道公路桥至入辽河口市管河段及县际间界河的河道采砂许可由市水利局负责,其他河流河段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实施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采砂权竞得人申办或领取。非拍卖挂牌出让的,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申办或领取。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原则上,根据砂场采量确定许可期限。其中,采量5000至10000立方米以下的砂场采砂许可时间不超过1个月,10000至20000以下立方米的砂场采砂许可时间不超过3个月,20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砂场采砂许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依据《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采砂权竞得人应预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根据《关于做好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铁市水发〔2016〕78号)规定,保证金额度按采砂权出让价款以不同比例计取。

  第十三条  采砂权竞得人或国有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或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竞得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二)采砂权出让价款和恢复保证金缴费凭证复印件2份。

  (三)采砂权出让结果证明文件及协议书原件2份。

  (四)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采砂的,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负责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外运使用、销售河道整治、清淤疏浚所采砂石的,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负责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上材料复印件2份。

  (五)砂场是否涉及林地、耕地以及其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原件2份。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要落实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日常巡查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盗采与不按许可采砂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涉砂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砂场业主及其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服从防汛统一调度;运输砂石车辆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砂石运输单,按指定进出路线行驶,砂石运输单实行一车一单、当日有效;采运作业不得利用堤顶路作为输运道路,不得损坏水利、防洪及其他涉河工程设施;不得损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电子监控、计量等设备,不得干扰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市、县司法局指导意见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加强队伍培训。

  第五章 采后恢复及验收

  第十九条  采砂许可终止,采砂业主应履行采后恢复治理义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协议书等要求开采,未发生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等违规行为。

  (二)采砂成品料运出河道管理范围。

  (三)采砂弃料运出河道管理范围或就地平整。

  (四)采砂机械、筛砂设备、管理房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五)许可砂场范围内无明显砂坑或砂堆,恢复平整后与所在河段上下游平顺自然衔接。

  (六)无其他违反河道采砂相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砂场采后恢复治理初验,市水利局负责复验。复验合格的砂场,应将其采砂恢复保证金及时返还;复验不合格的砂场,采砂业主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采砂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砂场代为恢复治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铁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岭市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试行)》(铁市水发〔2020〕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