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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中共铁岭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整改及专项督察工作办法
  • 成文日期:2023-07-19 14:05:28
  • 发布日期:2023-07-19
  • 文号:

中共铁岭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整改及专项督察工作办法

来源:铁岭市审计局 时间:2023-07-19 14:05:28

各县(市)区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铁岭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整改及专项督察工作办法》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铁岭市委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主动公开)

  中共铁岭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审计整改及专项督察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辽宁省审计整改专项督察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合力,提高整改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全面、精准、督办、严格、约谈、报告的要求,压实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的督促检查责任,切实解决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三条  审计机关要认真执行本级和上级审委会及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审计整改工作各项规定,坚持实行建立台账、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问题清单制度,推进实行分类整改。

  第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五条  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审计办在同级党委审委会领导下进行专项督察,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六条  专项督察内容和范围:

  (一)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包括审计整改的领导、监督和落实机制情况;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情况;审计整改的工作运行机制情况;审计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机制情况。

  (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函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视情纳入督察。

  (四)其他需要专项督察的审计整改事项。

  第七条  开展专项督察,由审计机关提出拟督察问题清单,由党委审计办负责提出专项督察工作计划,制定专项督察工作方案、专项督察组建议人员名单,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督察工作。专项督察工作计划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年度督察计划管理。

  第八条  专项督察采取书面督察和现场督察两种方式开展,视问题性质、金额、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要求专项督察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当面听取专项督察对象整改情况;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经批准后,按规定约谈专项督察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七)其他方式。

  第九条  开展现场督察,应当成立专项督察组,原则上由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开展书面督察,原则上采取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督办通知书》的方式,需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配合整改的,可以按照规定发审计整改建议函或商请函。

  第十条  市委审计办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督察结论后,将督察结论反馈给督察对象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审计整改结果;审委会办公室要按规定向本级和上级党委审委会报告年度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专项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相结合,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贯通,推动问题整改和结果共享。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由组织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约谈和问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审计机关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由审计机关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