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审计局 时间:2020-10-23 15:44:04
各县(市)区审计局:
《铁岭市内部审计作业流程指南》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用以规范、指导全市各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铁岭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主动公开)
铁岭市内部审计作业流程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为,提高单位内部审计项目作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对单位内部审计项目的作业程序、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进行规范,各单位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规范。
第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项目作业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内部审计资源情况科学制定。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的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调整:
(一)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二)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组组长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负责审计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记录以及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四)负责归集和上传电子数据资料;
(五)负责编制审计报告;
(六)负责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和落实;
(七)负责归集和整理审计项目档案;
(八)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收集资料。审计组在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七、以前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 开展审前调查。
一、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三、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方案。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实施方案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分管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本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审计人员和审计时限;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所引号;
(六)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四、审前培训。审计组长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进行审前培训,确保审计组成员根据具体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当送达给被审计领导人员。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通知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应当填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作为审计证据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开始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制“被审计对象承诺书”送交审计组。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召开进点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向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介绍。
第十六条 调取资料。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出具《调取资料清单》,填写《调取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检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二十条 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围绕审计目标,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审计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它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五)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并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六、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七、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八、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必要和可行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作为审计证据。
九、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时,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证明材料汇总清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十、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十一、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附件数量。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七、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制作的审计记录及相关表格,可以直接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八、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九、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向外提供。
十、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内审机构负责人请示汇报。
十一、审计人员结束现场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三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内审部门对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八)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规程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九)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本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审计报告编制原则: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结果沟通,并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三、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炼,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四、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时间;
(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和投入的力量);
(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规模、经营情况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等);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五)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七)审计建议。
五、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七、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阅。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逾期不送交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异议。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定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内审机构,并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二、内审机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二)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三)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五)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三、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四、内审机构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交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阅。
五、召开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一、内审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或审计期间予以整改的,可以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二、内审机构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报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
三、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内审机构。
五、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当以内审机构名义向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
六、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七、内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书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
内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同时出具审计整改告知书,并附《审计整改目录和反馈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采取“即审即改”和“限时整改”两种方式。
“即审即改”是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期间整改的;“限时整改”是审计报告规定整改时限,整改期限为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内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及时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正式行文,根据《审计整改目录和反馈表》反映的问题,逐项说明,作为销号依据之一。即审即改问题,可以在整改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出具的较大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审计业务文书,应在成文之日起60日内,上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建立审计档案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参照《辽宁省审计厅审计卷内目录排序样式2014》要求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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