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扎实开展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人社〔2018〕126号)、《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19〕3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开展了2025年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现将全市2025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
严格规范管理
市人社部门将对各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工种规范开展补贴性培训,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补贴性培训的,自动退出定点机构目录;民办定点机构如有遴选上的工种全年未开展任何培训的,则该工种不再纳入该机构申报下一期补贴性培训的工种范围。
定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定点机构。一是在培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二是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或个人的;三是培训过程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保障资金安全
各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开班审核并对培训全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属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培训补贴。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属地的政策指导和监管要求,确保培训全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如因机构操作不规范导致补贴无法发放或已发放的补贴被认定为违规需追缴的,相关责任由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人社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职,做好从培训开班到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每个环节,确保培训质量与资金安全。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如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原则上应结合本地区培训特点和重点群体培训需求,参照市级遴选程序积极开展本地区定点培训机构遴选工作,也可依托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违规培训监督电话: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74849807;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职业培训服务科:76215737
附件:公布2025年定点培训机构通知附件1-3.xlsx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