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4〕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坚决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调整稳岗促就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启动实施条件,2024年暂停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返还政策。其中,对于2023年内核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一年内,继续按原规定申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四、持续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持续推进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参保失业人员落实“畅通领、安全办”。宣传引导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办理待遇申领、转移接续等业务,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加强线下经办服务供给,提升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要求,提高审核办理效率。
五、切实防范基金风险。要完善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健全稽核内控队伍,完善工作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加强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和发放环节数据比对,对同一单位当月超过10人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超过参保总人数的50%、在最后参保单位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便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情形重点开展核查,严厉打击违规领取、冒领、骗取基金行为。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全力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地见效。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提升政策理解度,稳定各方预期,确保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