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
1.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退役军人(退役5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3.返乡农民工;
4.脱贫劳动力;
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规定及时调整)
二、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0元/年,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享受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第二年领取补贴时需重新申报材料。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三、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领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除外);
4.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经营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1.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书;
2.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明;
3.返乡农民工提供户口簿;
4.脱贫劳动力提供《扶贫手册》或《建档立卡明白卡》复印件;
5.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6.低保户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户口簿;
7.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8.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提供户口薄;
9.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配偶军队一方提供所在部队团或团以上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
10.优抚对象提供《优抚证》;
11.烈属提供烈属证明。
四、补贴申请程序
创业场地补贴申领采取属地化管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2.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创业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公示5个工作日,形成资金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3.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年底审核拨付。
五、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1.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真做好创业场地补贴初审工作。
2.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创业场地补贴人员的身份认定、创业场地和经营状况实地勘验、创业场地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3.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创业场地补贴审核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同级创业场地补贴进行监督。
注:所涉及相关政策,如上级文件有所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