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人社局 时间:2021-07-22 15:2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抓好延续实施政策落实
(一)延续实施并扩大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的(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具体缴费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确定。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2020年末参保人数在200人(含)以下,且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采取内部信息比对方式,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各地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本地区“免申即享”政策覆盖单位应享尽享,返还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二)继续实施稳岗扩岗以工代训。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74号)中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按照《转发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铁市人社函〔2021〕76号)执行,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480元,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三)按时发放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2021年12月31日前,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脱贫人口补贴标准为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5712元/年)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671元/月)。上述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
(五)优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面向2022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及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继续按《转发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函〔2020〕82号)文件执行。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2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2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六)有序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的,按我市政策执行口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发生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2年6月30日。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七)延续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18号)关于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的规定,相应将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
(八)将应届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教育部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中的X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统称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列支。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取得证书毕业生名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所属中高职院校取得X证书毕业生名单。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X证书补贴标准按照教育部门核定并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标准执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校取得的证书补贴标准参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73号)执行。
(九)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加强建设,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和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十)推动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各地要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指导职业院校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教师积极性。
三、支持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一)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全市开发“三支一扶”计划岗位20个,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广泛宣传《关于进一步做好铁岭市定向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工作的实施方案》(铁室发〔2019〕16号)文件,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铁岭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人社、教育部门在技工院校建立征兵工作站,探索建立国防预备班,为入伍青年提供优质服务。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依法鼓励各类公职人员和企业员工参军入伍的意见》(辽征〔202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公职人员和企业员工保留工作关系参军入伍。联动推进落实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的各类政策性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落实国家及省提高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相关政策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
(十二)引导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支持市场主体稳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创造更多市场化就业创业机会,鼓励引导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人岗对接力度,集中举办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孤儿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补贴群体见附件1)。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继续延长享受补贴期限6个月。
四、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
(十三)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工作要求,按照省动态调整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2)。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精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后要同步将该家庭从零就业家庭中及时移除,对尚未实现就业的家庭内其他成员,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推荐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符合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内其他成员,可按其他类别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援助政策。对未在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内,家庭或本人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劳动者,各地也要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十四)完善公益性岗位保障机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数量规模,严格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地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每季度实有、新开发、腾退的城镇公益性岗位类别及安置对象情况,同步归集汇总至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各县(市)区符合二次安置条件人员的安置方案,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等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其他资金开发的其他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巩固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充分就业社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获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地区和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省、市按规定持续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以上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六)加快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各县(市)区要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抓紧梳理调整业务办理流程清单,并及时公开发布。同时抓好阶段性和长期性扶持政策同步落实,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大力根治农民工欠薪,加强女性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和服务,严防规模性裁员失业风险。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投入力度,用好用足专账资金,配合上级部门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要强化各项资金和基金监管,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限,加强有关资金和基金支出事前数据比对,对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冒领、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十八)强化考核激励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就业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督导调度和通报约谈。对政策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开展提醒谈话,对政策落实效果明显、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县(市)区,适时通报表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调整后辽宁省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2.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
3.铁岭市就业政策清单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岭市教育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调整后辽宁省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范围如下: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
4.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
5.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6.残疾毕业生。
7.烈士子女毕业生。
8.孤儿毕业生。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附件2
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附件3
铁岭市就业政策清单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对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申领条件: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办理机构: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部门
二、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一)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
申领条件: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1480元/人/月(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 <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已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 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76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已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享受对象: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申领条件:组织在职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50元/人/月。补贴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或企业职工
申领条件: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职工可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出资组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企业可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四、免费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申领条件:对以下9类人群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灵活就业人员;
3.城乡脱贫劳动力;
4.脱贫家庭子女;
5.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6.退役军人;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8.下岗失业人员;
9.残疾人;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93号)、《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项能力类)专业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110号)执行。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申领条件:企业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共同培养学徒,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六、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领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七、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
申领条件: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部门
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九、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申领条件: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十、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且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
申领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成立日期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申领条件: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2.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
申领条件: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基本生活费。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十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我市域内中高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申领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部门
十三、免费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服务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相关政策:由人社部门认定且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在孵上述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提供2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
失业保险科:024-74832388
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
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服务科:024-76215712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科:024-76215715
就业援助服务科:024-76215713
创业服务科:024-76215710
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科:024-76215737
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科:024-74840670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铁 岭 县:024-78833252
开 原 市:024-79687109
昌 图 县:024-75824230
西 丰 县:024-77814610
调兵山市:024-76866296
银 州 区:024-74829606
清 河 区:024-72115117
开 发 区:024-72690458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铁 岭 县:024-74842399
开 原 市:024-73600557
昌 图 县:024-75812077
西 丰 县:024-77814804
调兵山市:024-76865430
银 州 区:024-72888808
清 河 区:024-72177054
开 发 区:024-726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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