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规范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要求,加强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将开展2023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情况;
(二)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
(五)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三、年度检查程序
(一)市级民政部门每年4月20日前通过官网发布年度检查公告或通知;
(二)经营性公墓每年5月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官网下载),备齐所需材料,一并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逐一进行实地检查,于6月15日前将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年度检查材料
参加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三)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
(五)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七)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八)宣传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等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年度检查结论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综合评估内容。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加强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市民政局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细化年度检查办法,及时发布年度检查信息,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年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各地要严格依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分值较高、社会反响良好的公墓,要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借鉴。对年度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公墓,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年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时出具初审意见,市民政局将及时公布年度检查结论并向省民政厅备案年度检查结果。省民政厅适时对各地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检,在省民政厅网站公布各市备案及抽查结果。
附件:1.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docx
2.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doc
铁岭市民政局
2023年0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