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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户籍领域
  • 信息名称:铁岭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落户相关问题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18-05-23
  • 发布日期:2018-05-25
  • 文号:铁公通【2018】113

铁岭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落户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时间:2018-05-25 00:00:00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速人才集聚,为在铁岭振兴发展中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人才解决后顾之忧,现就引进人才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户条件

  对于具有普通院校中专、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可按照引进人才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城镇。

  二、所需手续

  (一)落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

  1.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购房合同、正式发票(原件、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迁移人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的不必提供;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档案等足以证明相互关系的材料)。

  (二)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在集体户的:

  1.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由集体户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户籍室受理,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所长或公安分局综合室主任审核,报县(市、区)局社区警务管理大队大队长或公安分局局长审批。

  四、审批时限

  户籍民警受理当日报派出所长或公安分局综合主任审核,派出所所长或公安分局综合室主任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上报县(市、区)局社区警务管理大队或公安分局局长审批,县(市、区)局社区警务管理大队或公安分局局长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其他事项

  对于企事业聘用的人才需要办理落户的,辖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应设立绿色通道或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为企业、单位提供服务。对于急于使用户口的,应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处理。

  本文所述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铁岭市公安局社区警务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铁岭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