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93204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推动铁岭建设社区食堂补齐社区服务短板的提案

来源:铁岭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刘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铁岭建设社区食堂补齐社区服务短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老年人就餐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养老助餐、老年餐桌等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统筹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强化政策引导

  2021年,市民政局印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设具有助餐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依托铁岭县建设了首批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22年,市民政局联合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10部门印发《铁岭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计划引导社会力量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综合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养老机构打开“围墙”,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内设餐饮、洗浴、康复等设施向周边老年人开放。计划到2025年,全市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0%,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2022、2023、2024连续3年下发了“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具备助餐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3个,累计投入省市资金1192万元。

  二、保障用地需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指导各地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为落实上级相关指示精神,市民政局联合市住建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市民〔2021〕75号)要求,落实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作机制,实现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100%,利用老旧小区改造等契机补齐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

  三、推动试点建设运营

  目前,我市银州区凯旋社区“凯旋大食堂”,铁岭县水木华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利仁厨房,昌图县昌图镇怡园居家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助餐食堂等一批助餐食堂运营状态较好,积累了较丰富的运营经验,为周边社区居民生活提供了方便,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今年,市民政局在“关于印发《2024年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继续支持10-15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且优先支持开设“助餐食堂”的设施建设发展。我市清河区拟投资800余万元,利用政府闲置房产或回购地方房产,建设3个街道(乡镇)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点位,组建区域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项目计划于下半年开工建设,明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相关规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社区食堂经营者,可享受以下补贴政策。一是创业场地补贴。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可申领创业场地补贴。二是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指在我市域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其创办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需工商注册登记5年以内且与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社区食堂经营者,可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五、规范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联合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依法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价格、食品安全质量、设施安全等情况开展检查,按照《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民老函〔2023〕185号)、“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规定等文件,依法将违法违规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对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面指导养老机构食堂、社区老年餐桌等助餐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群众权益不受侵害。

  六、下步打算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方法,加快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将老年助餐纳入养老服务体系整体推进。

  按照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政府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工作原则,不断增强助餐服务供给能力、优化服务布局、提倡多元供给,努力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措施,推进我市助餐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

  铁岭市民政局

  20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