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
822038号提案的答复
冯文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电动车载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齐抓共管,联合行动。我局交警部门将会同交通、城管、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检查机制。 对在城区非法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以及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由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非法从事客运的,由交警和交通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家庭自用、接送小孩的、商家送货的、老年人代步、残疾人(非下肢残疾)代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邮政、快递业务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由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占道经营、在路肩上乱停乱放的三轮车、四轮车,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非法生产、拼装、组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市场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宣传教育,警告提示。交警支队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如创办了《铁岭萤光平台》吸纳以学校师生等团体为主要成员的1300个微信群,成员已达15万,多形式、多样化地进行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讲清国标、非国标电动车的辨别方法以及驾驶、使用非国标电动汽车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制作一些因电动车违法行为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案例宣传展板、光碟,向群众展示、播放,让广大群众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有直观的认识,倡导市民不驾驶、不营运、不乘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宣传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以及城区禁行范围。由此达到在安全意识上提高,在路面驾驶中遵守的目的,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统一标准,依法严处。从今年4月17日开始到年底,交警支队组织开展全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将以宣传警示、执法教育两种手段同步展开。以“四个一律”为工作标准: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两、三轮车一律查扣;对发现的营运驾驶人一律上限处罚;对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资格不相符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对暂扣的两、三轮车逐一核对,经鉴定为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违法进行处理。
四、执行《规范》,加强管理。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省交管局下发的《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我局交警支队和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正积极准备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按照新《规范》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牌证发放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设备的建设、配置、完善工作。二是设置合理的号牌、临时号牌发放点,组织县(市)区大队进行具体发放及加强路面勤务管理。三是按照省交管局《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严格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五、地方立法,争取推进。目前,对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由于存在法律空白问题,在管理实践中一线民警无所遵循。近几年,我局交警支队不断探索和实践电动车的有效管理办法,坚持规范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已于2014年已起草了《铁岭市电动车管理规定》,对电动车道路通行、牌证管理、保险、违法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已经报市人大,通过市人大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现进入立法程序,市人大正处在网上公告的立法阶段。
铁岭市公安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