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
第822084号提案的答复
朱天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小区供暖质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辽住建[2016]121号)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对室温检测程序、方法、主体等做了明确规定,我市已按规定参照执行。
采暖期期间,市供暖办今年加大监察力度,增加抽查频率,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厂首站、各供暖企业换热站抽查出水温度、回水温度、流量和燃煤质量等,并经常到居民家走访、测温,以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2.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和市住建局工作要求,在采暖期间,各供热企业应设立24小时电话热线,安排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接到用热户报修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
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2015年市物价部门下发《关于调整铁岭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铁价发[2015]60号),将取暖费标准从居民28元每平方米降到26元每平方米,根据煤炭市场行情进行了调整。
4.按照《辽宁省供热管理条例》和《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在每个采暖期前,会依据气象部门温度预测确定供热开栓时间,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目前已经形成了机制。同时,要求各供暖企业按照计划完成供暖设施的检修工作,保证具备提前供暖的运行条件。近些年,我市采暖期均提前启炉、烘炉,提前3-5天开栓弹性供热。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