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王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铁岭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老龄化形势
按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和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市现有常住人口238.83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64.04万人,占比26.81%(省25.72%,国家18.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4.13万人,占比18.48%(省17.42%,国家13.5%)。按照老龄化程度标准,当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0%时,表示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市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到十四五末,将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二、养老服务发展情况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十四五”以来,我市加快了养老服务发展步伐,努力构建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需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相继印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21〕15号)《铁岭市养老托育(“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铁政办发〔2022〕22号)《铁岭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铁委发〔2023〕2号)《铁岭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方案》(铁市民〔2022〕31号)等系列文件,形成了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从土地、税收、资金扶持、放宽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我市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一是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制定了《关于印发铁岭市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市民[2021]57号),对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规模和投入给予5万-30万不等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十四五”以来利用省、市福彩公益金723万元,支持16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二是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市政府出台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21〕15号),明确了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市民政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市民〔2021〕75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选址、建设、产权移交和管理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推进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现有养老机构拓展居家上门服务、新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等方法,推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范围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已有70%的街道和30%的乡镇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接下来通过新建机构和引导现有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和社区服务提升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机构覆盖率。四是探索推进社区老年助餐服务。鼓励现有养老机构餐厅厨房的剩余接待能力,拓展对外服务,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物业公司发展养老服务,利用物业用房及其他闲置资源开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社区老年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贴心的优质养老服务。近几年,已有33个养老机构拓展助餐服务。五是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23年我市已完成适老化改造972户,2024年计划继续开展改造工作,对有需求的特殊困难家庭,逐年进行改造。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23年底,我市共有养老机构192所,其中公办机构24所,床位4570张,民营机构168所,11435张。对推进养老机构发展,我市也做了很多努力,一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和责任保险保费补贴,2020年以来累计下拨运营补贴资金2442万元,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152万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300万元,有效降低了机构运营风险,民营机构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高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二是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提档升级。十四五以来民政部门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资金投入,累计投入特困机构维修改造资金600余万元,对特困供养机构基础设施进行了提档升级,提高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照护能力,提升了护理型床位覆盖率。三是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市连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能力,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得到有力保障。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包括为90岁以上老年人、80至8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全市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50元高龄津贴;90周岁以上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150元和600元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享受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三、养老服务立法探索与现状
目前,国家没有就养老服务单独立法,但早在1996年已经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包含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内容。在养老服务方面,民政部于2013年公布施行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2020年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的趋势,市民政局及相关市直部门报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制度体系。三是市民政局牵头实施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了《铁岭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后根据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部署而废止;市民政局联合市场局、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是今后指导各地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文件。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仅有沈阳市作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在2019年10月公布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其他市暂未制定。
四、制定《铁岭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思路
当前,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养老服务立法,国家民政部也正在关注和研究相关立法事宜。民政部在各地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我市非试点单位,养老服务中有些事项暂无上位法可依。但是为应对我市老龄化形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方面立法,发挥立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是必要和紧迫的。我们将加快构建我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养老服务领域立法打好基础,特别是为制定《铁岭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做好准备,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如果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就代表提出的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一是学习《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做法,探索制定我市条例。二是开展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大调研,将调研结果作为调整全市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依据,确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发展水平,更具可行性。三是加强对困难、失独等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巡访和关爱,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专业队伍,及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四是持续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24年计划再改造1350户。五是大力弘扬和宣传敬老孝老美德,强化子女赡养义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老年人照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感谢您对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铁岭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