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铁市卫函〔2021〕156号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51039号建议的答复
赵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失独家庭关怀救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和救助建议。关于失独家庭的关怀救助问题,我们会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沟通,形成针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和救助合力。
一、扶助和养老政策
2018年,我省已将失独家庭人员扶助待遇由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10元。(国家目前标准为500元/月)。我市按此标准执行。
2020年11月11日,辽宁省人社厅、卫健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54号),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申领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与100%之间的差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文件下发后,我市即开始落实文件,为失独家庭职工办理一次性补贴。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对失独家庭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铁岭市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铁岭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享受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政策。
为减轻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0〕25号),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人员包括在内。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3项费用;诊察费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CT、磁共振、彩色多普勒检查以及手术治疗等项目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收取。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辽卫发〔2019〕15号),2020年我市已为特殊家庭中49岁以上的8333人办理了住院护理保险。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三个全覆盖”政策
一是定期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2020年市计生协开展帮扶救助、走访慰问共投入资金65万元,其中走访慰问8368人,共计60万元;“暖心家园”项目、“家庭健康”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共5万元。2020年国家拨付项目资金共计25万元,其中“暖心家园”项目拨付资金12万元、“家庭健康”项目拨付资金13万元,为更加优质的服务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各级医疗机构均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便利的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均张贴有明显的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标识。我市各县(市)区对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特殊家庭全部发放了《辽宁省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只要持此证就能在当地定点医院享受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优先绿色通道和医疗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三是强化落实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核实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建立起以“双岗”联系人为基础的联系人制度,完善信息档案,落实联系人责任,建立起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沟通的渠道。明确联系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搭建起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沟通的桥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程序、丰富服务内容,让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感受到亲情关爱。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切实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基层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四、失独家庭养老服务
我市每年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现有公立养老机构进行维修改造,从今年开始计划用两年时间,支持每个县改造一所以照护为主的特困供养机构,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失独家庭老年人可优先入住。针对私立养老院,我市给予私立养老院发放运营补贴,按照养老院收入老年人人数进行补贴,每人每年1800元。我市正在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一步将研究由政府购买服务,由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失独家庭丧葬服务
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针对失独家庭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不断加强殡葬服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免除失独老人的后顾之忧。
六、失独家庭第三代 教育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杂费,对其中特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对特困家庭住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助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
七、领养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只要失独家庭符合收养人的收养要求,可以优先在市福利院收养孤儿。正在研究进一步放宽城乡特困人员(五保户)认定条件,将进一步放宽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