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08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调整银州区与铁岭县财税分成体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089号

  建议的答复

  刘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银州区与铁岭县财税分成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分成体制成因及现状

  为解决铁岭县、银州区同城抢拉税源问题,2003年,市政府决定对铁岭县、银州区实行银州区域内税收“三七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从根本上消除双方争议,保证双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2012年,鉴于铁岭县行政中心已搬迁至凡河新城区,经银州区与铁岭县共同协商,本着“收入属地管理、保障既得利益”的原则,在原有“三七”比例共享体制的基础上,对铁岭县、银州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凡银州区域内实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全部列入银州区,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二是对因收入划转而减少的铁岭县财力部分,通过“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中基数部分以2011年为基期年定额补助铁岭县,增量部分以2012年为基期年五年内2:8比例分成。三是为保证铁岭县长期稳定发展,五年过渡期结束后,共享税收增量分成问题再议。同时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如过渡期内收入比基期年下降,按减量的20%相应扣减对我县的补助基数。

  二、双方关于调整现行体制的意见

  针对现行财政体制的调整意见,双方均提供了各自意见:

  银州区政府:取消分成体制,将银州区域内实现的税收除上缴国家和省市部分外,全部列银州区财政收入,铁岭县不再参与财力分成。理由:一是多年来银州区积极推进招商引资,推动全区经济发展,而铁岭县在银州区辖区内的税源企业不断减少、萎缩,双方在老城区内税源发生巨大改变。二是银州区乡镇级财政收入及园区内企业也参与到分成范围,而铁岭县所辖乡镇及工业园区的税收均不参与分成,且将部分税源企业注册地转到其所辖乡镇。三是收入实施分成,但铁岭县并未承担税收征管经费及县属企业配套服务、县属机关事业人员子女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支出。

  铁岭县政府:目前财力基数划转是由原分成体制演化而来,而原有分成体制是为解决原征管秩序混乱和市属企业下划而生。银州区政府的提议否定了原有财政体制,破坏了原有利益平衡关系,建议继续保留现有体制不变,并且不再实施“风险共担”。

  三、相关建议

  由于2013年所定财政体制是经铁岭县、银州区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因此对于刘理代表提出的问题,建议:一是按之前体制调整模式,由双方先行协商,待意见达成一致后再报政府发文予以明确;二是如经协商后,双方仍不能就调整意见达成一致,建议银州区政府在2012年体制调整基础上,对体制调整基数结构进行细致的剖析,切实提供收入财力下降的主要因素及依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行研究体制调整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