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
1、受理责任:(1)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用人单位补齐,重新提交。(3)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拒绝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2.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第三条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
1.受理责任:(1)申请条件: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科技产权局科技服务处进行登记。(2)申报材料:技术合同文本,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要求对登记流程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1)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技术合同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技术合同登记后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申请登记方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或注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