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铁岭市金融发展局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1.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设立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2.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合并分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合并、分立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3.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1.设立典当行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9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5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股权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4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5.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6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6.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6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7.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注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7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典当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1.融资担保公司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2.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名称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3.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营业地址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4.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5.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6.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业务范围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7.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在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通过初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变更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 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2.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4.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5.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6.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7.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8.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址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9.小额贷款公司的注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0.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期限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经营期限变更、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融资租赁公司的终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2.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权限划分 无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3.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4.商业保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5.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6.商业保理公司的终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金融发展局 |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责任:(1)受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终止注销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初审及决定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4.送达责任:出具初审意见后,通知、指导申请人完成省政务服务网注销申请,等待省金融监管局批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