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和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3市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5后期处置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5.4应急专家保障
5.5经费保障
5.6宣传、培训和演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6.3预案实施时间
6.4预案解释部门
7附件
7.1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2
7.2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3
7.3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4
7.4市矿山救援队伍联系方式5
7.5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7
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2)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的一般事故;
(3)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险状态等因素,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铁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市局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编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县(市、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与上一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卡)。由非煤矿山企业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在本单位备案。
2.1.1市局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局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分管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科室。
2.1.2工作职责
2.1.2.1市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指挥和协调市内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市局应急响应。
(4)指派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为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交通保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综合法规科:参与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援现场安全防护和疏散措施;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和专家信息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接收、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处置办法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情况,按照事故级别向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保持与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的联络。
(6)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接受市局应急指挥部的调动和安排。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局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专家组成。
2.2.2工作职责
接到各县政府上报的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源有关情况监控制度,并建立数据库,掌握辖区内危险源的分布、事故特点等基本情况。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1预警
非煤矿山预警主要包括:
暴雨天气的预警:当接到暴雨天气预警时,地下矿山要及时撤离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露天矿山也要停止一切作业,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和采掘运输设备。排土场下游如果有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非煤矿山企业应保持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排土场异常,及时通知下游居民撤离。
露天矿山高陡边帮及排土场的滑塌预警:对不稳定的露天高陡边帮、排土场应实施动态监测监控,一旦发现位移异常,及时撤离下方居民、作业人员及设备。
地下矿山地压灾害预警:依托地压活动性监测,实施地压灾害预警。
3.2.2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Ⅰ级、Ⅱ级、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市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局。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可能影响区域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立即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
4应急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针对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厅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情况,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针对Ⅲ级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局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前提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主要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处置要点,详见附件7.5。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1)隔离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根据非煤矿山火灾、中毒窒息、坍塌、冒顶片帮以及透水等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现场控制。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控制。
(3)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对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并妥善安置。
(4)现场处置。首先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现场涉及的各类信息,调集非煤矿山、医疗、环保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扩大应急。当事故可能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3.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响应。
(2)听取生产安全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组织制定救援方案,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救援能力时,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4)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市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3.3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从应急专家库调集有关专家,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调集相应的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救援工作。
(4)做好事故调查的准备。
(5)参与新闻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4.5.2事故调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
4.5.3后期评估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市局值班电话见附件7.1。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机构等的通信联系,保证企业与应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培训、演练、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队伍保障。未建立专职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并了解掌握应急准备情况,根据应急现场需要随时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
市局应急指挥部依托专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和其他煤矿专职救援队伍作为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部门的联系制度。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援过程中能够就近调用应急物资。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在行业中遴选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确保在事故救援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5.6.1宣传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非煤矿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利用各种渠道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6.2培训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6.3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结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练进行或单独进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局负责解释。
附件7.1
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7.2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 号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1 |
市应急局 |
于洪江 |
局 长 |
72612661 |
18141000505 |
2 |
市应急局 |
李天舒 |
副局长 |
72682127 |
13504101717 |
3 |
市应急局 |
刘明远 |
副局长 |
72682137 |
13704906337 |
4 |
办 公 室 |
郭大鹏 |
主 任 |
72651185 |
13332357999 |
5 |
综合法规科 |
杨志强 |
科 长 |
72681195 |
13324108109 |
6 |
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 |
夏 冰 |
科 长 |
72670011 |
18698209900 |
7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
张 林 |
科 长 |
72659260 |
18141000622 |
8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应急救援中心) |
孔祥成 |
科 长 |
72612350 |
18141000627 |
注:1.固定电话区号024
2.市局值班电话:72612350,传真:72653211
3.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72612350
附件7.3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 称 |
专 业 |
单位电话 |
家庭电话 |
手 机 |
1 |
邢 军 |
东北大学 |
教 授 |
采矿工程 |
024-83687709 |
024-24149841 |
13889217464 |
2 |
杜秀科 |
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沈阳公司 |
教授级高工 |
采矿工程 |
024-22701720 |
— |
13998867015 |
3 |
唐玉柱 |
沈阳有色冶金 设计研究院 |
教授级高工 |
采矿工程 |
024-23864486 |
— |
13940521711 |
4 |
屠晓利 |
东北大学 |
教 授 |
采矿工程 |
024-83687701 |
024-83680475 |
13478862992 |
5 |
张国联 |
东北大学 |
教 授 |
采矿工程 |
024-83687347 |
024-64659203 |
13840126422 |
6 |
何拯苍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工程 |
024-22766696 |
024-22821677 |
13516003253 |
附件7.4
市矿山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序 号 |
救护队名称 |
队 长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1 |
铁岭市应急事务服务中心----铁岭市应急救援大队 |
时志伟 |
024-72688039 |
13841090100 |
附件7.5
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一、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及时通知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根据事故情况合理组织通风、控制炮烟或火灾烟气影响范围。
(3)及时向遇险人员发出呼救信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营救。
(4)及时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5)救护人员须配备正压氧呼吸器入井救援。
(6)将受伤人员尽快转运至新鲜风流处,并进行人工施救。
二、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1)核查事故地点、确定受困人数
(2)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4)按救援方案组织施救
三、冒顶片帮事故处置要点
(1)核查事故地点、确定受困人数
(2)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4)按救援方案组织施救
四、透水事故处置要点
(1)及时通知矿井内人员撤离,并及时通知相邻矿井。
(2)根据情况弄清透水点位置及水量大小,合理组织排水,控制水灾影响范围。
(3)及时向应避险人员发出呼救信号,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营救。
(4)及时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5)救护人员须配备正压氧呼吸器入井救援。
(6)将受伤人员尽快转运至新鲜风流处,并进行人工施救。
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电话通知相关负责人。如火势不大,应采取合理措施站在火源上风侧尽量灭火;如此时无法扑灭火灾,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撤离;
(2)撤离时应迎着新鲜风流选择安全避灾路线,有秩序撤离危险区;
(3)遇到有毒烟雾时应立即戴上自救器,并选择安全避灾路线撤离;
(4)如自救器失去功能,而巷道内有压风自救装置,则立即打开压风阀门,维持自主呼吸或用衣物、毛巾捂住口鼻,尽量躬身弯腰进行撤离;如无法撤离,应进入紧急避险设施,并按照紧急避险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自救;
(5)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6)及时向上级汇报,应尽快地将火情通知矿调度室,逐级向上汇报;
(7)成立抢险指挥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险指挥部。矿长负责抢救指挥,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险指挥部成员,立即执行指挥任务,开展抢救工作。
处理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式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火烟短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无论采用何种通风方式,都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①保证灾区和受威胁区人员的安全撤退;
②防止火灾扩大,创造接近火源直接灭火的条件;
③避免火灾气体达到爆炸浓度;
④防止出现再生火源和火烟逆退;
⑤防止产生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
⑥改变通风方式绝不让火烟危及人员安全。如对另一部分人员有威胁时,应先将他们撤离后再改变通风方式。
在没有弄清火灾情况、人员分布,遇险人员状况以及灾区通风、瓦斯、支护与设备等条件时,一般只能采用原有通风方式。在遇险人员未撤出灾区时,不能减少灾区风量,必要时要增加风量,以防止出现贫氧和造成瓦斯积聚。对矿井进风风筒、井底车场或井口火灾,在不能阻止火烟侵入主要进风流时,指挥部必须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周密布置井口站岗放哨,通知井下人员,立即按反风演习掌握的规律进行反风,抢救灾区人员并组织灭火。
多风井通风的矿井,任何情况下,不能让负责灾区排烟的风机停转。必要时,可停转不负责灾区排烟的风机。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的方法:
①在火灾初期,如火势不大,可采用直接灭火法灭火,是灭火的有利时机。
②当直接灭火无效或火势发展很快、温度很高,无法接近火源时,则可将火区进、回风道封闭,使封闭区内氧气浓度下降,达到惰化火区,促其自然熄灭的目的。
③如火区范围较大,且不易封闭严密,而火区气体又无爆炸危险时,可采用高倍数泡沫远距离喷射灭火。如火区气体有爆炸的危险,且确认灾区所有人员已撤出,则可向火区送入惰气,以加速火区惰化。
④在特殊情况下,也是万不得已时,只能采用淹没矿井或采区的办法来达到灭火的目的。
⑤灭火时风流调度的方法可根据不同地点火灾采用不同的调度方法。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9月18 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局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3市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4应急结束
4.5后期处置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5.4应急专家保障
5.5经费保障
5.6宣传、培训和演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奖励与责任
6.3预案实施时间
6.4解释部门
7附件
7.1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7.2.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7.3市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49
规范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经费准备及相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Ⅱ级(重大事故):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社会影响重大等。
Ⅲ级(较大事故):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等。
Ⅳ级(一般事故):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市局应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应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编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市、县(市、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与上一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尾矿库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卡)。由尾矿库企业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在本单位备案。
2.1.1市局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局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分管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应急指挥中心、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等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2.1.2工作职责
2.1.2.1市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指挥和协调市内Ⅲ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市局应急响应。
(4)指派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参与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1.2.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为市局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交通、后勤保障;负责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综合法规科:参与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援现场安全防护和疏散措施;提供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和专家信息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接收、处置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处置办法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情况,按事故级别向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转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保持与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的联络。
(6)有关处室:接受市局应急指挥部的调动和安排。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局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专家组成。
2.2.2工作职责
接到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Ⅲ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
3.1预警
尾矿库企业应加强对尾矿库坝体、渗流、排洪设施、安全超高、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控制浸润线等安全设施和技术指标进行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置。
根据预警信息和报告,立即组织专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研判,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疏散尾矿库下游居民和有关人员。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对可能引发Ⅲ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总指挥报告,做好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局。
(3)事发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可能影响区域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立即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针对Ⅲ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针对Ⅲ级以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厅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前提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常见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1)安全超高不足、防洪库容不足的处置措施
降低排水口高度,提高排洪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必要时,可以采取挖设临时泄洪道的方法进行辅助泄洪。
(2)渗流异常的处置措施
当发现浸润线持续超高、管涌及坝面大面积沼泽化时,应首先降低库水位,加大干滩长度,如果渗流异常持续存在,立即按照方案采取排渗治理措施。
(3)坝体结构异常的处置措施
外力所致的坝坡损坏可以通过工程修补完成,对于坝体本身及库区围岩应变造成的坝体变形,立即按照方案采取治理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1)隔离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现场控制。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控制。
(3)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对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并妥善安置。
(4)现场处置。首先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现场涉及的各类信息,调集非煤矿山、医疗、环保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扩大应急。当事故可能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3.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响应。
(2)听取生产安全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组织制定救援方案,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救援能力时,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4)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市局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3.3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从应急专家库调集有关专家,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调集相应的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救援工作。
(4)做好事故调查的准备。
(5)参与新闻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4.5.2事故调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
4.5.3后期评估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具体内容包括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市局值班电话见附件7.1。
尾矿库企业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机构等的通信联系,保证企业与应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培训、演练、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队伍保障。未建立专职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并了解掌握应急准备情况,根据应急现场需要随时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
市局应急指挥部依托专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和其他煤矿专职救援队伍作为区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部门的联系制度。
各尾矿库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援过程中能够就近调用应急物资。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要求,在行业中遴选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确保在事故救援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5.5经费保障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5.6.1宣传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尾矿库企业要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尾矿库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利用各种渠道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6.2培训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尾矿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6.3应急演练
尾矿库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预案。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局负责解释。
附件7.1
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7.2
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1 |
市应急局 |
于洪江 |
局 长 |
72659576 |
18141000041 |
||
2 |
市应急局 |
李天舒 |
副局长 |
72682127 |
13504101717 |
||
3 |
市应急局 |
刘明远 |
副局长 |
72682137 |
13704906337 |
||
4 |
办公室 |
郭大鹏 |
主 任 |
72651185 |
13332357999 |
||
5 |
综合法规科 |
杨志强 |
科 长 |
72681195 |
13324108109 |
||
6 |
调查统计和安全生产执法科 |
夏 冰 |
科 长 |
72670011 |
18698209900 |
||
7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
张 林 |
科 长 |
72659260 |
18141000622 |
||
8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应急指挥中心) |
孔祥成 |
科 长 |
72612350 |
18141000627 |
||
注:1.固定电话区号024
2.市局值班电话:72612350,传真:72653211
3.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72612350
附件7.3
市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1 |
杜秀科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 |
教 高 |
024-22701720 |
13998867015 |
2 |
陈殿强 |
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教 高 |
- |
13898852995 |
3 |
邢 军 |
东北大学 |
教 授 |
024-83687709 |
13889217464 |
4 |
李 岐 |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
高 工 |
- |
15998809636 |
5 |
刘利华 |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处 长 |
024-24115099 |
13066698346 |
6 |
任继红 |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教 高 |
- |
13609804872 |
7 |
任瑞晨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
教 授 |
0418-3350613 |
13804180180 |
8 |
杨海学 |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高 工 |
- |
15041215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