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来源: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3  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4  台风应急响应条件

  4.5  应急响应行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抢险救援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制定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灾害应对能力,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依法、科学、及时、有序、高效进行,及时、妥善处置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铁岭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铁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防汛抗旱防台风多措并举及防抗救相结合,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1.5.2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

  1.5.4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防台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铁岭军分区、武警铁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防台风的攻坚任务。

  1.5.6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和台风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7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8  抗旱用水以我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1.5.9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10  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大中河流、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人员无伤亡;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通过科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全力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最大程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遇雷雨大风、下击暴流、龙卷风等风情时,全力保障工农业交通及建筑设施不损坏,企业不停产,学校不停课,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构成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副市长,铁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铁岭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铁岭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市应急事务服务中心、市通信管理办、国网铁岭供电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辽宁省石佛寺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南城子水库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宣布汛期期限并确定防汛防台风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大中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和城市抗旱预案、市管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汛情、旱情、风情、灾情;根据雨情、汛情、旱情、风情,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河道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全市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减灾全面工作。当预测需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防台风减灾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作好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减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防台风减灾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减灾工作。

  2.1.3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并向市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意见。组织协调指导台风、山洪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御和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对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洪泛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防台风动态,为防洪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监督重要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购置、储备、管理和调拨,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市防汛抗旱评估工作和防汛抗旱专项培训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洪水、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风紧急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市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协助市防指领导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粮食应急储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电力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供水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救援人员、抗旱服务保障队伍、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林场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协助办理砍伐林木或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协助水利部门驱离破坏堤防的野生动物,做好林区抗旱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内涝、防台风预案、方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内涝防治和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救援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相关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安全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因灾致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指挥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风防浪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和台风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组织开展Ⅰ级响应的重大水旱和台风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做好南城子水库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负责对可能影响汛情的台风、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预报及滚动订正,依据行业规定制作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全市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土壤墒情、干旱卫星遥感监测及相关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铁岭水文局:负责提供各观测站点的雨情、水情、墒情,遇有突发局地强降雨,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向负责防汛工作的相关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做出洪水预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各类抢险救援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准备;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做好洪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为水旱和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应急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按市防指要求向公众发布暴雨、洪水、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洪涝、台风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国网铁岭供电公司:负责排涝、供水用电的供给。做好汛期、抗旱应急调水期和防台风期间的电力调度,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期间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防汛抗旱防台风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防台风提供通信保障,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为抢险救灾创造通信条件。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汛期优先支援运送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物资,为紧急抢险提供所需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铁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辽宁省石佛寺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本单位防汛相关预案,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水情、工情、险情,做好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

  铁岭市南城子水库有限公司:编制本单位防汛相关预案,及时向市防指通报水情、工情、险情,做好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

  铁岭军分区、武警铁岭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汛抢险、抗旱及防台风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救援及抗旱任务。

  2.1.5 内设工作组职责

  市防指设置20个职能工作组。根据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市防指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由市防办负责协调指挥各职能工作组开展工作,各职能工作组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市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负责审核市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市防指印发市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市领导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成员:铁岭军分区、武警铁岭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铁岭供电公司等

  职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和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抗洪抢险和供水,开展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驻铁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行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部门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生产设备设施的防风避险及抢险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洪涝地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做好干旱地区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国网铁岭供电公司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通信管理办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防台风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防台风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受损通信设施。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储备工作。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

  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负责汛期优先支援运送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铁路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运输畅通。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Ⅰ级响应的重大水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9)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市商务局

  职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水旱和台风灾害救助工作,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1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铁岭水文局、市通信管理办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防台风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避险转移方案等,为市防指组织防汛防台风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1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铁岭水文局

  职责: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全市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

  (1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及时协调做好全市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调度市属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抗旱补水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1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5)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16)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内涝防台风预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

  (17)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8)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19)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2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参照省、市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3座大型水库分别成立联防指挥部,负责本水库及其影响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辖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台风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河流洪水、干旱、台风等灾害气象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水文部门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并对水情、雨情、墒情进行实时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和台风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相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市水文局、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4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辽河、东辽河、清河、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干流的堤防、涵闸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发生险情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利于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情况,做出下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险情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等。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并组织逃避险相关工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险情及处置情况。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制定《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泄水,并在泄水前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电力、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旱情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发生旱情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报旱制度及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不断增强全民预防水旱、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防强风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明确工农业、建筑交通设施防强风职责。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并做好防台风相关工作准备。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城乡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在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排涝相应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配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做好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气象部门应及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靠岸避风和水产养殖人员撤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预案与方案

  (1)市防指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方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防台风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指界定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风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执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的辽河防洪调度方案;市防指挥负责东辽河、清河、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干流主要区段和南城子水库的防洪调度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根据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旱情公报,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2.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大型河流(辽河、东辽河、清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中型河流(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干流同时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4.2.2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大型河流(辽河、东辽河、清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2)两条以上中型河流(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干流同时可能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或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4.2.3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较重),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大型河流(辽河、东辽河、清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2)两条以上中型河流(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干流同时可能发生中洪水;

  (3)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4.2.4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一般),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大型河流(辽河、东辽河、清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2)一条中型河流(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可能发生中洪水;

  (3)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4.3  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3.1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大干旱),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2)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10%;

  (3)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

  4.3.2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干旱),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2)全市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7%;

  (3)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20%。

  4.3.3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中度干旱),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40%;

  (2)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5%。

  4.3.4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轻度干旱),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2)全市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3%。

  4.4 台风应急响应条件

  4.4.1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所辖县(市)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4.4.2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所辖县(市)区造成较大影响。

  4.4.3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所辖县(市)区造成一定影响。

  4.4.4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市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已经或预计可能对我市所辖县(市)区有影响。

  4.5  应急响应行动

  4.5.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或抗旱预案或防台风预案,做出防汛抗旱防台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会商情况、工作安排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每天发布汛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市防办职能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驻市防办值班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规定,参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响应行动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市防指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办职能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驻市防办值班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派出工作人员驻市防办值班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口转移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派出工作人员驻市防办值班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采取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措施。

  (3)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组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除积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Ⅲ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且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指标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相关乡(镇)或村组立即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地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作勘测分析,并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孕后其他人员,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开展紧急救援,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4.6.4 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资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发生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和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①堤防决口

  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时,利用堤防超高或加筑子堤挡水,对可能出现的管涌、滑坡、渗漏等险情,采取相应的抢护措施。堤防有决口征兆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堤防一旦决口,要立即组织在决口两端抢堵裹头,可根据情况采取平堵、立堵和平立结合的方法进行堵口。同时,在开口上游段修挑流坝,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②拦河闸坝垮塌

  当出现拦河闸坝垮塌前期征兆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开闸放水,并通知下游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当水位达到闸孔拱顶高程时,为了有效防止发生管涌及滑坡险情,采取防冲、防渗等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③水库溃坝

  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时,开启水库全部泄流设备泄洪;预报库水位将超过校核水位,或者水库大坝有溃坝前期征兆时,立即组织下游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对坝体的渗漏、位移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主体工程安全。实时检查供电系统,保证为用电设备正常供电。险情发生后,抢险队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按责任分工开展抢险。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①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全市抗旱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

  ②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保证干旱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调度,并派出专家组、抗旱工作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④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启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⑤强化旱情监测,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行动情况。

  ⑥加强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全市抗旱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②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保证干旱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派出专家组、抗旱工作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④加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落实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动员有关部门和受旱地区群众抗旱救灾。

  ⑤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和抗旱情况;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报送旱情、灾情,适时加密;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行动情况。

  ⑥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召开会商会议,通报旱情,部署抗旱工作。

  ②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抗旱措施,做好抗旱工作。

  ③加强旱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旱情、灾情,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④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实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召开会商会议,通报旱情,部署抗旱工作。

  ②掌握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实行抗旱值班,每周统计1次旱情。

  ③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④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调度管理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组织协调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分析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供水水量和水质正常。

  4.6.7  台风灾害

  (1)市防指及各县(市)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风责任人按预案到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在落实防台风措施的同时,严密防范因台风登陆引起的强降雨的影响。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组织船只靠岸避风和水产养殖人员撤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旅游景区等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雨情、旱情、风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时补报详情。

  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一般性质的汛情、雨情、旱情、风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7.4  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台风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雨情、旱情、风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和台风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台风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和台风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救援支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和台风灾害以及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救援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饮水。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和台风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和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人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人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旱)情和灾情信息。

  4.12.2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相关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台风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风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后,应及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事发地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网络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  应急抢险与装备保障

  5.2.1  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防台风、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发生洪水时河道航行的安全;渡口安全按照《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和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旱和台风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本地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在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就近调用其他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先调用距受灾地区较近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后调用受灾地区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障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急需;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应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5.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所需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的资金需要。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防台风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和台风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和台风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加快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全市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市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大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建立和完善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加大水旱和台风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技术平台。

  5.3.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和台风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包括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台风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造成影响;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等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防汛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和台风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和紧急避险人员,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年度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江河。我市有3条,分别为辽河、东辽河、清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1000—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市有6条,分别为招苏台河、寇河、二道河、柴河、凡河、蒲河。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洪水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洪水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干旱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干旱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而言,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及台风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及相关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紧急防汛期: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行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称为紧急防汛期。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旱减灾而确定的一段时间称为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市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制定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铁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8月31日印发的《铁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5〕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