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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20年12月23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隋显利
2020年12月31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规章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该《规定》中所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均修改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237号)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市政府决定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
三、修改依据
由于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已经完成机构重组,原法制部门现统一为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