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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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1-31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 政府令87号 发布日期: 2021-02-02
文件 file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20年12月23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隋显利

  2020年12月31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规章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该《规定》中所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均修改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unscramble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237号)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市政府决定修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

  三、修改依据

  由于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已经完成机构重组,原法制部门现统一为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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