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二)各级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三)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绩效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安全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将防雷减灾社会职责放在首位。财政部门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公布在本行政区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履行对所辖行政区域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资质、超越资质、出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及拉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