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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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发[2018]11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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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铁岭市国税局、原铁岭市地税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相关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承担。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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