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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铁岭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国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2.地方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3.普通国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普通国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4.普通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普通省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5.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6.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由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7.道路运输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由县(市)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水路运输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水运绿色发展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水路运输管理,客运码头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以及所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三)铁路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由市县决策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四)民航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省(含省属企业)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非省(含省属企业)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通用机场相关审批工作职责,以及具体执行事项。
(五)邮政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六)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以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以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和县(市)区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和县(市)区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市际、县(市)区际合作等事项。市直单位由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市)区单位由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已明确的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市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体制,细化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各级政府间责任分担机制。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配套制度
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2020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0〕17号),明确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要求市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相关改革工作。为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起草了我市《改革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起草我市《改革方案》。
三、目标
科学合理划分确定地方应承担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业、综合交通等六项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任务
《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坚持问题导向,从上述六个方面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五、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
财政事权: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六、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在保持交通运输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交通事项公共性层次、交通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厘清和划分了交通运输领域支出责任在省、市、县之间的职责和界限,健全了交通领域财政保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领域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办公电话
铁岭市财政局 杜妍 728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