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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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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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辽宁省全面深化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辽委办发〔2018〕14号)确定的重点工作,并纳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5号)重要指标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个转企”工作,不断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工作举措,推进改革创新,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推进“个转企”工程有效实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增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以强化目标任务管理为突破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以精准定位培育目标为切入点,推动提升转型质量。
    (三)坚持政策引导、激发动力的原则,以创新丰富工作载体为发力端,推动优化转型方式。
    三、转型标准
    (一)实施转企: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引导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部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企。
    (三)按法律法规要求转企:对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个体工商户从事的行业(如药品经营、二手车经销、品牌汽车销售、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或在同一辖区多处经营场所开展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法律法规要求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划分
    (一)工作任务。
    推动形成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库”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承担目标任务的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规范、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强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职责划分。
    1.各县(市)区政府(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的政策措施;统筹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督促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转企培育对象,建立本地“个转企”培育库;制定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个转企”培育目标任务制度,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市工商局负责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的政策措施;负责跟踪协调、综合调度、督查考核、具体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落实;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年度转型目标任务;履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组织指导全市“个转企”工作;指导下级单位开展从事批发业、零售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引导转企工作任务。
    3.市税务局要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涉税事项服务。同时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资金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支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支持“个转企”扶持政策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市统计局负责为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个转企”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支持“个转企”相关政策措施。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为“个转企”过程中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人民银行负责拓宽“个转企”企业的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将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情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指导下级单位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各领域内从业个体工商户中确定转企培育对象。其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市公安局负责住宿业等特种行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业和物业管理,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市农委负责农业,市水利局负责渔业和河道采砂行业,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市商务局负责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和品牌汽车经销,市文广新局负责娱乐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盈利性医疗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和药品零售,市畜牧局负责畜牧业;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做好“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并负责采矿业。
    五、扶持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自转型之日起,持续经营2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资金支持,由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申报,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拨付资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负责具体发放;同时,自转型之日起3年内按贡献地方增量税收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扶持,可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每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税收受益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由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申报和制定委托服务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并拨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对转型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鼓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可按核定方式收缴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积极为从事家政、缝纫等生活性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供帮助。对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的,予以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并为其组织相关招聘活动提供帮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建立政府领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部门特别是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部门,要指定具体责任机构,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承担“个转企”职责的工作人员,并给予开展工作、加强宣传等专项经费保障。
    (二)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督查检查,各县(市)区也要对本地“个转企”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

解读 unscramble

  现就《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个转企”

  “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简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分以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三、“个转企”的意义

  商事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商法理论来说,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从商法的角度看,个体工商户属于“商事主体”,具体来说属于“商个人(或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是公民设立(包括非公民设立)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是经营实体,是一种组织形态。而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其本质依然是自然人。

  与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不能进行营业转让。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物业管理、旅行社等一些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为企业,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同时,在融资和招投标等方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另外,个体工商户这种形式上也不易调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吸收人才。当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这种市场主体形式难以适应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需要,应当采取转型升级为企业方式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支撑保障。

  就铁岭而言,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营企业发展还不够活跃,在企业数量、经济总量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是“短板”,实施“个转企”对加快补齐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短板具有重大意义。

  四、《意见》出台背景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2014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4〕33号),2017年3月印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7〕1号),将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纳入实施全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全市累计促进“个转企”2923户。同时,近年来推进实施“个转企”工程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部门合力推进工作力度不强、扶持激励政策力度不大、缺乏转型升级具体标准支撑、转型升级企业质量总体不高等方面。按照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4〕33号)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对象、准入服务等相关内容,很多已难以适应,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市级层面制度设计。为此,市工商局按照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意见》,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在起草《意见》过程中,坚持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程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五、《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原则、转型标准、工作任务及具体职责、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针对目前缺乏转型升级具体标准支撑、转型升级企业质量总体不高的问题,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纳税人核定情况,《意见》分别确定了三种标准,一是对符合小型企业标准以上、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转企;二是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三是对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个体工商户从事的行业(如药品经营、二手车经销、品牌汽车销售、互联网上网服务)或在同一辖区多处经营场所开展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法律法规要求转企。同时,《意见》提出: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按行业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精准定位转企对象,推动提升转型升级质量,引导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按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二是针对目前扶持激励政策力度不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动力不足的问题,《意见》从放宽登记准入条件、落实税费减免和创业补贴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提供代账服务、创业贷款融资服务、资金扶持等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政策。

  三是针对目前合力推进工作力度不强、有关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提出,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建立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和农委、林业、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机制。《意见》要求,要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另外,要通过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等,优化转型服务流程,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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