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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监管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建筑业的重要支柱产业地位。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作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坚持做大做强建筑业。以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晋升资质,加快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3.坚持科学管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壮大建筑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完善、系统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2.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保障建筑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底,建筑业产值逐年增长10%;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高精尖企业,鼓励集团式运营模式,帮助企业“走出去”,努力抢占市场先机。到2020年底,全市达到一级建筑企业7家,二级建筑企业50家。
3.积极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落户我市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装配装备及装饰装修材料为核心的新型制造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尽快形成优势产业,力争将我市打造成为能够辐射周边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装备、材料生产基地,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4.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每年建设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至少3项,每年建筑施工总产值达到百亿元,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 0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监管改革。
1.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业务流程,整合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放宽资质审批条件。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开辟重点扶持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随报随受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施工企业资质及执业人员注册等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消除区域市场准入限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并从2018年起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估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实施分类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招标全过程电子化,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推行自主发包方式。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为由拒绝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不得将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的条件。投标企业报价不得低于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外埠企业投标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场投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一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借鉴沈阳、大连等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运营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依据体系。做好全套新工程定额,尤其是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与绿色建筑工程定额的宣传推广工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断完善我市各种类型工程的概算指标体系,做好材料、机械租赁价格和材料、人工价格指数等工程造价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推行工程合同担保制度。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规范涉企收费。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施工合同双向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时限,并按约定时限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时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的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时效完成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
5.加强外埠企业管理。要加强外埠入铁企业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发放、项目组成员管理、职业资格、现场履职等情况,防范化解欠薪欠债案件的发生。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或清出建筑市场。积极向外埠企业推荐本地优秀人才,鼓励外埠企业招聘和使用本地优秀人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6.确保“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做好“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完善抵扣链条,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强化内部管控,科学进行投标报价,实现“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配套制度。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执法服装、监管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监管执法经费等各方面予以保障。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行检测数据在线即时上传,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树立名牌意识,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4.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1.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发展。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大承包范围,拓展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资质;支持专业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满足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积极引进大型外埠企业来铁落户,鼓励外埠具有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司在铁设立子公司并申请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三级资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3.培养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我市建筑业发展新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4.鼓励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重大项目,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选取1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重点扶持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的联合体招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5.积极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推介活动,向外省、市推荐我市信誉良好的企业集团、新型建筑业部品部件及新型材料,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扶持以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规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工人全部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采取定向招商方式,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装配装备制造企业落户我市,促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机械化装配,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设立试点区和试点小区,在试点区域内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将绿色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力争到2020年底前,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加大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鼓励建筑领域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好可再生能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4.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内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技术产能和材料,提高施工水平。加强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督促检查。
市政府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本地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对各责任部门的绩效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情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先将符合供应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用地,纳入供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鼓励和支持IT企业参与建筑业企业的BIM和信息化建设。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一、问: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稳定铁岭建筑业发展结合铁岭实际制定。
二、问:制定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1.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完善、系统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2.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保障建筑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底,建筑业产值逐年增长10%;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高精尖企业,鼓励集团式运营模式,帮助企业“走出去”,努力抢占市场先机。到2020年底,全市达到一级建筑企业7家,二级建筑企业50家。
3.积极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落户我市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装配装备及装饰装修材料为核心的新型制造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尽快形成优势产业,力争将我市打造成为能够辐射周边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装备、材料生产基地,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4.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每年建设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至少3项,每年建筑施工总产值达到百亿元,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
三、问: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建筑业改革促进建筑业发展?
答:(一)深化建筑业监管改革。
1.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业务流程,整合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放宽资质审批条件。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开辟重点扶持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随报随受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施工企业资质及执业人员注册等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消除区域市场准入限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并从2018年起实施。
2.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估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实施分类动态监管。
3.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招标全过程电子化,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推行自主发包方式。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为由拒绝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不得将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的条件。投标企业报价不得低于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外埠企业投标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场投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一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借鉴沈阳、大连等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运营模式。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依据体系。做好全套新工程定额,尤其是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与绿色建筑工程定额的宣贯推广工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断完善我市各种类型工程的概算指标体系,做好材料、机械租赁价格和材料、人工价格指数等工程造价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推行工程合同担保制度。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3.规范涉企收费。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施工合同双向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时限,并按约定时限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时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的工程结算相关规定的时效完成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5.加强外埠企业管理。要加强外埠入铁企业日常监管,
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发放、项目组成员管理、职业资格、现场履职等情况,防范化解欠薪欠债案件的发生。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或清出建筑市场。积极向外埠企业推荐本地优秀人才,鼓励外埠企业招聘和使用本地优秀人才。
6.确保企业“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做好“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完善抵扣链条,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强化内部管控,科学进行投标报价,实现“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配套制度。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执法服装、监管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监管执法经费等各方面予以保障。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行检测数据在线即时上传,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树立名牌意识,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4.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1.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发展。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大承包范围,拓展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资质;支持专业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满足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积极引进大型外埠企业来铁落户,鼓励外埠具有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司在铁设立子公司并申请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三级资质。
3.培养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我市建筑业发展新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
4.鼓励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重大项目,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选取1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重点扶持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的联合体招标。
5.积极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推介活动,向外省、市推荐我市信誉良好的企业集团、新型建筑业部品部件及新型材料,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扶持以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规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工人全部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采取定向招商方式,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装配装备制造企业落户我市,促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机械化装配,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
2.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设立试点区和试点小区,在试点区域内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
3.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将绿色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力争到2020年底前,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加大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鼓励建筑领域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好可再生能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4.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内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技术产能和材料,提高施工水平。加强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