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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铁岭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4 指挥部运转原则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手段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舆论宣传引导
4.6 应急结束
4.7 后期处置
4.8 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储备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运输保障
5.5 治安保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和演练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政府对食盐供需的宏观调控及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区域性食盐供应紧张情况下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对食盐的基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部分、大部分乃至全部地区出现食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食盐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市场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铁岭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铁岭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食盐供应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2)掌握食盐供应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
(3)按照市政府要求及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各部门间的相关处置工作。
(4)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食盐供应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成立专项工作组。
(6)协调指导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经营企业的应对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指令。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食盐供应应对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8)负责统一组织食盐供应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9)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食盐供应应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市级食盐供应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省级食盐储备和食盐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管理工作。负责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市场的调控和组织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正面舆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及食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
(4)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依法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食盐供应应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食盐应急相关费用支出,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的临时相关财政政策。
(6)市交通局负责在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协调食盐运输通道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畅通。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的碘盐监测和预警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配合规范食盐供应市场的经营秩序。
(9)市质监局负责在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食盐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应急期间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1)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铁岭站负责在食盐供应应急状态下优先保证食盐铁路运输。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和汇总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向市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报告与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负责落实市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办有关事项。
(3)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并监督本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供应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报告动态。
(5)负责综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负责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根据需要向市指挥部提出设立食盐运输调度、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组的建议,并承担相应协调工作。
(8)按照市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9)负责提出对在应急事件应对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的建议,并承办相关事项。
(10)指导、协助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及时、正确处置盐业系统内各类突发事件。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运转原则
市指挥部以及所设机构要建立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手段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食盐供应应急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联接国家、省食盐信息系统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食盐经营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各县(市)区食盐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各县(市)区食盐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3.2 预警级别
食盐供应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级预案中的运行机制进行协调和处置。
3.3 预警报告
依托现有市级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监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和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食盐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食盐运输、经营等有关方面立刻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和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
出现居民纷纷大量抢购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6倍以上,大部分地区食盐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或全部出现脱销断档现象。
(2)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
居民对食盐供应出现恐慌,集中排队大量购买,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4倍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供应食盐品种脱销断档或全部出现食盐脱销断档现象。
(3)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
出现居民集中、大量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2倍以上,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急剧下降,明显低于规定的标准。
(4)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
出现居民集中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1倍以上,或者在个别县(市)区及县以下小范围出现食盐抢购报道或内部通报。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食盐供应的其他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指挥部审定。
4.2 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市指挥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3 先期处置
(1)根据事态情况,市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入工作程序,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消费者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加强应急值班。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3)加强沟通联络。建立联络机制,保持市指挥部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4)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启动应急报告制度。食盐供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6)加强舆论引导。市指挥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的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盐供应事件,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项工作组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加大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跟踪和监测。
应对本级别事件,采取增加供应与控制消费并重,科学确定抑制消费、调度并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等一系列措施的强度,尽可能降低对正常食盐市场的损害程度。主要措施:
(1)视实际情况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
(2)协调相关部门,由市指挥部直接协调调入食盐进入大型超市或副食商场。
(3)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凭证(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定量供应。
(4)向毗邻市求援。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在市场已出现脱销,在积极组织购进食盐的同时,还可由市政府及相关机构向毗邻的地级市求援,以保证食盐市场不脱销不断档。
4.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食盐供应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加大对食盐市场情况跟踪监测。
应对本级别事件,可以适度采取调度并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加强监控等措施,保障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主要措施:
(1)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监控。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监测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食盐购、销、存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按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以保证食盐市场的供应。
(3)对食盐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食盐供应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对本级别事件,主要采取增加供应、调度并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视情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等措施,尽可能不动用行政措施对食盐消费进行限制。主要措施:
(1)加大食盐市场监测力度和监管力度。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县(市)区每天定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食盐的购、销、存情况和执行食盐指令性价格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同时盐政执法部门要联合相关执法机构加大食盐市场的稽查力度,以防止不法商贩倒卖私盐、劣质盐等进入食盐市场,或不法商贩哄抬食盐价格、囤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保证食盐供应,满足市场需求。食盐批发企业要增加小包装食盐的包装产量,保证市场上各食盐品种的正常供应,未经市指挥部的批准,不得向市场投放散装食盐;同时向上一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食盐调入计划,以便及时补充食盐库存。
4.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食盐供应紧缺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调度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申请动用省级食盐储备。
4.5 舆论宣传引导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未经指市挥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4.6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7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响应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8 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价运行效率。
5.2 储备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我市食盐储备的管理和落实。食盐储备由省级食盐储备和本地食盐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构成。
5.3 资金保障
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地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
5.4 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食盐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食盐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和演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食盐应急工作实际需要,负责修订本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编制修订配套应急预案。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