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管理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比20% ,安置补助费占比80%。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此次调整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