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 18 日

  (此件公开公布)

铁岭市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的具体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市发展

改革委

铁岭县双树子煤矿、铁岭市韫达煤矿

检查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情况;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21]53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21]15号)

每季度;根据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现场查验

在建电力项目单位

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1﹞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1〕117号)

每季度;根据省能源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现场查验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

检查粮食经营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第一、四季度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企业单位

检查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重点用能单位

检查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的落实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开展情况;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费管理情况;用能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公布)、《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三季度

现场监察

市公安局

党政机关、金融机构、高校、医院及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电、油、气、通信等企事业单位

指导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检查网吧实名制落实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随机

现场调阅审查

武装押运公司

检查人员、枪支、车辆安全等情况;持证上岗、着装、在岗在位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保安服务公司、自招保安单位

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着装、在岗在位等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企业

检查爆破作业现场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有专人看护;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要求落实情况;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采集和报送情况;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随机

现场调阅审查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购买、运输、储存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专门库房储存剧毒化学品;储存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否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随机

现场调阅审查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

检查是否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件;烟花爆竹治安保卫力量、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烟花爆竹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账目是否清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从业单位中是否存在不安定事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随机

现场调阅审查

市公安局

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铁岭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技防系统运行情况、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情况等公共安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

对社会组织违反《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313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修订)

6月、12月

随机抽查或年检

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6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经营性公墓

对经营性公墓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6月、12月

现场检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省直驻铁企业、市属企业

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2—4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报送相关材料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省直驻铁企业、市属企业

开展日常巡视监察(重点检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报送相关材料等

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报送相关材料等

市自然   资源局

按约15%比例,从全市测绘资质单位中随机抽取

对受检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活动情况、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铁岭市七兴柴河动物园、铁岭神熊药业有限公司、铁岭县宾丽鹦鹉养殖有限公司、铁岭市龙首山野生动物园、昌图县康刘家动物养殖场

检查野生动物养殖与卫生防疫、防逃措施落实和应急制度建设等情况。核查驯养繁殖单位有无违规养殖和经营利用行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有无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四季度

现场调阅

辽宁飞山水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开展辽宁省“绿盾2018”及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回头看”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一、二季度

现场检查

市自然   资源局

国有林场苗圃、个体苗木苗圃

检查是否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苗木是否有生产标签,填写是否规范;种苗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行为;是否存在侵犯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三季度

现场查验

全市矿业、采石企业

检查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履行方案中制定的工作任务;开展遥感新增破坏面积实地核查;开展“双随机”检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市生态   环境局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检查环保装置运行情况、档案建立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排放、储存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建设项目、建筑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及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

每季度

随机检查、现场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高排放机动车停放场地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公告第6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公告第1号修订)

每季度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

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管理,包括检查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包括:未审先建、未招先建、未批先建)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建筑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辽住建〔2022〕7号)、《关于2020年全省建筑市场整治情况的通报》(辽住建〔2021〕3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1〕14号)、《破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隐性壁垒工作方案》(辽发改法规〔2021〕89号)

2022年1月起,每月对各县(市)区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在建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排查,市级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检查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图纸审查情况、工程监理情况、工程节能情况、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工程防雷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订)、《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2﹞7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全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辽住建﹝2020﹞55号)

上半年(4-6月期间)一次;下半年(9-11月期间)一次

 对每个县(市)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2-3个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市交通

运输局

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企业资质情况,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是否进行应急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涉及客运行业领域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检查

铁岭市辖区出租车企业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公布)、《关于印发 <铁岭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铁安委发〔2020〕10号)

1月20日—22日、4月25日—27日、9月24日—26日、12月25日—27日

现场调阅审查

检查企业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6月15日—25日

现场调阅审查

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信誉考核。

11月10日—   15日

现场调阅审查

检查企业对驾驶员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7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对全市27所驾校和1所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度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检查驾校在培训教学、车辆管理、场地设施齐全、学员诉求处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乱收费、教练员吃拿卡要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问题。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449号)

5月4日—30日

现场调阅审查

市交通

运输局

银州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

检查企业电子运单使用情况;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车辆技术档案填写情况;事故报送、责任人处理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检查

银州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企业资质;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检查动态监控情况;检查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检查应急管理情况;检查车辆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

第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企业

检查企业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7〕94号)

3月份起,每个月检查一次,全年10次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市农业  农村局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检查、夏季制种田间检查、冬季种子加工包装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检查、抽样检验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

市农业  农村局

兽药、饲料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检查兽药、饲料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包括水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抽样、查验、检验、勘验

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

监督检查畜禽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环节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抽样、查验、检验、勘验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农药安全生产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样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生产销售的植物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是否带有植物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3月、4月

现场检查

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作业场所

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农机维修者从业资格、维修设备和仪器技术状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查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点)、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抽查)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点)动物防疫条件;检查(抽查)动物饲养场种用乳用动物省外引入情况;检查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情况;检查(抽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查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

检查(抽查)动物防疫条件,病死动物收集、生产、残值销售、车间及运输车辆消毒、企业执行无害化相关制度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查

市农业  农村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

检查企业相关文件、产地生产投入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样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检查生产、销售肥料登记证、标签以及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抽样检验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检查、抽样

渔业生产单位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以及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对网吧进行实地巡查,检查是否合法经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娱乐场所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艺术品经营单位及个人

检查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是否能证明所经营艺术品的合法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每季度

现场查验

演出市场

检查演出企业及个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文物市场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广播电视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检查,查处相关违规行为;检查广播电视广告及电视购物短片;查处擅自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

检查旅游经营活动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订)、《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查验

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人员

检查导游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市卫生

健康委

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华电铁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铁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铁岭县中材矿业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铁岭)专用车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沈阳机床西丰铸造有限公司、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兵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铁岭石油分公司、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铁岭县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明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南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矿、国投生物能源(铁岭)有限公司、铁岭选矿药剂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检查是否有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危害检测报告、评价报告、警示标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二季度

现场检查

市卫生

健康委

辽宁华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市卫生

健康委

铁岭东电医院、铁岭市慈济医院、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铁煤总医院、铁岭县中心医院、开原市中心医院、昌图县中心医院、西丰县地方病防治所

检查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是否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是否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否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是否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是否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等。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市卫生

健康委

辽宁天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是否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是否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检测方法是否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是否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是否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是否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经销商

检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及经销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企业、龙首市场和银州区贸易城市场个体工商户

检查公示信息情况和登记事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

第二、四季度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

铁岭市辖区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质监监〔2012〕211号)

每季度

现场调阅相关记录,查验生产检验设备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

第二季度

现场调阅相关记录,查验生产检验设备等

电动自行车、防爆电器、消防器材、妇女儿童用品、学生用品、烟花爆竹等经营企业

检查产品来源合法性、可追溯性,以及产品整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相关资料、记录,查验标识、标注等

农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定量包装、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全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食品销售单位

检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3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41号)

每季度

现场查验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

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内容为中央转移支付、省级转移支付、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确定的食品大类及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5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令第23号)

每季度

现场查验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7号)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检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检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检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企业

检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四季度

现场检查

重点用能企业

检查是否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合格,是否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用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2—5月

现场检查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4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6—11月

现场检查

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持续保持产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3—11月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环保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所配备计量器具是否满足环境监测要求;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或定期校准,是否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岗位和配备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6—11月

现场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周期检定,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台账,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6—11月

现场检查

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监督检查

检查在用加油机、加气机是否按周期检定,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其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是否存在改装主板或芯片、加装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结合地区实际,对有消费者投诉或检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加油机、加气机进行现场检定,测量其计量偏差是否在规程范围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6—11月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农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3—11月

现场检查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3—11月

现场检查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获证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4月—10月

现场调阅审查

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服装箱包奢侈品行业、建材行业

专利及商标使用情况、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月至11月

现场检查

中介行业、殡葬行业、医疗行业、电信运营企业、市场(大型商超)、校外培训机构

检查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每季度

现场检查

市统计局

全市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查看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会计、税务账本,施工现场、生产现场、库存等情况以及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农业、人员工资等统计原始报表数据,检查是否存在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现象,是否存在指令报送、代报等统计违法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二、三、四季度

现场检查

市医疗  保障局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大数据筛查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大数据筛查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大数据筛查

全市参保人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大数据筛查

市气象局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及其升放活动

检查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场所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条件情况。检查升放气球活动的资质情况、专人值守情况、活动审批情况、系留气球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情况、设置识别标志情况和警示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修订)

第一、三季度;重大节假日

现场调阅审查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检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作业人员、作业装备、安全射界图、管理制度、作业记录等情况,以及装备库、弹药库等重点场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一、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市烟草  专卖局

随机抽取的烟草零售户

检查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以及规范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50号修订)

每季度

实地检查

市邮政  管理局

寄递企业

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企业统计工作;是否确定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并建立离岗交接制度;是否落实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含电子台账)制度,并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被加盟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加盟企业的统计工作;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填报审核制度,各上报报表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统计报表中数据是否与企业实际数据一致,重点核查业务量、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情况;报送数据存在异常的是否附加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调整数据行为;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漏报、虚报、瞒报、错报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8号修订)

5—7月

现场调阅审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各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标准化建设情况及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7号)、《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检查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每个发行首日

现场调阅审查

市邮政  管理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各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行业安全生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各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行业生态环保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全市部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清真餐馆、大型农贸市场及超市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商户

检查企业是否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存在“清真不清”“假冒清真”等问题,商品流通场所的经营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等。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1—2月,9—10月

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