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xls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